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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纠纷能否仲裁?这些争议在受案范围内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关于工作关系认定、合同签订、执行、修改、结束等问题的分歧,均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雇主与雇员之间出现的这些劳动纠纷,按照这项法规处理。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关于工作时长、休息时间、社保事宜、待遇安排、学习机会以及工作安全等产生的矛盾;
因薪酬待遇、事故诊疗开销、离职补偿金或损害赔偿等事项产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若需进行仲裁,须递交书面仲裁请求文书,同时需根据对方参与者的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材料。
二、劳动合同可不可以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可以一年一签的。
合同的持续时长可由双方自由商定。一旦已订立两份固定周期的雇佣协议,当第二份合约期满之际;
若双方均有意继续合作,或者员工在此雇主处不间断服务已达到十年,那么雇主必须订立永久性劳动关系,除非雇员主动要求签订有期限的雇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一种不设定具体终止日期的用工协议,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商定的劳动关系形式,其中不包含明确的结束期限。
雇主和雇员达成一致意见,能够签订没有固定终止时间的雇佣协议。在特定状况下,雇员要求或者愿意继续签署、建立雇佣协议的,除非雇员选择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协议,否则必须签订没有固定终止时间的雇佣协议。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在初次推行劳动合同体系或国有企业经历重组签订新劳动合同时东莞松山湖律师,若员工在此雇主处持续任职十年整,并且距离法定的退休期限尚余十年以内。
(三)已经签署过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松山湖律师,并且员工不处于法律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点、第二点所述的情况,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的。
如果雇主从雇佣员工开始,满一年后仍然没有和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当作雇主和员工已经达成了没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
三、三方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工作契约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建立工作关系、清楚彼此责任与利益的文书。三方文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在就业事务上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说明,有助于处理新入职人员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各项事务。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称呼、居住地点以及公民身份号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的编号,这些信息需要详细记录。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雇佣关系中的书面协议,除了前面说明的必要内容之外,雇主和雇员双方还可以商定试用期间、学习进修、信息保密、额外保障和额外福利等附加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三)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四)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五)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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