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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薪资与口头变更不一致咋办?这起劳动争议案有答案

时间:2025-06-03 19: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在执行劳动关系的实际过程中,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薪酬与口头协商的变动常常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最近,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实际发放工资超出合同约定标准的劳动纠纷案件。那么,法院将如何对此作出判断呢?

2020年4月,温某加入和平县一家企业,担任造价员一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多份《企业用工合同》。到了2021年松山湖律师,合同中规定的月工资调整为8000元,但在随后的合同中,工资标准被降低至2500元。尽管如此,温某每月实际收到的工资仍是8000元,此外,还有一些项目提成尚未得到结算。

自2023年3月份起,公司开始出现欠薪现象,同时未对提成进行结算。在温某多次催促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他于2024年8月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拖欠的工资、提成以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总计超过16.7万元的款项。公司提出,其与温某商定的月薪为2500元,而实际支付的8000元中包含了股东个人的补助,这笔补助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联。此外,公司还以项目遭遇客户投诉为由,拒绝向温某支付提成。

和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尽管合同中规定月薪为2500元,然而,温某所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凭证以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话记录均显示实际发放工资为8000元,因此,应以这一实际金额作为计算欠薪的依据。由于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温某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期间的薪酬,温某在2024年8月4日向对方递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据此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此要求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此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投诉与温某的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理应支付其提成。

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4日正式终止;公司需支付所欠工资共计63元(以每月8000元为标准计算);需支付项目提成款11070元;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按四点五个月工资数额计算)。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即便未以书面形式记录,只要口头变更的合同实际执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不与法律法规相悖,亦不违反社会公德,那么,若一方以未书面记录为由,主张变更无效东莞松山湖律师,法院将不予采纳。在本起案件中,合同中规定的月薪为2500元,不过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口头调整,并且这一变更已得到实际执行,因此,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执行情况来判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按照工资基数缴纳社保、计算加班费等法定义务,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故意设定较低的工资数额,却实际支付更高的薪酬。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遇到此类情形,员工需留意保留工资转账凭证、考勤记录、通讯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察觉薪资异常,应立即提出抗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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