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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审理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时间:2025-06-03 19: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的大雁矿区人民法庭对一宗涉及出租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在运营中的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并遭受损害时,其停运期间产生的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赔偿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简要案情

2024年10月,林某某所驾小型轿车与范某某所驾出租车相撞,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均遭受了不同级别的损害。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判定,林某某需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而范某某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范某某所驾出租车因事故受损,停运维修长达12日,范某某遂向林某某索要停运期间的损失补偿及车辆接送的交通费用。然而松山湖律师,林某某对这笔费用持否认态度东莞松山湖律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2月,范某某将林某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所谓停运损失,系指那些依法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等商业运营的车辆,因无法继续进行相关商业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费用。范某某的私家车系合法获准的商业运营车辆,由于事故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运营,从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合理损失。鉴于范某某要求林某某进行赔偿的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依据保险条款及出租车收入状况,法院判定林某某需向范某某赔偿营运损失,金额总计2000元。然而,针对范某某提出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于范某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法院决定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为何停运损失能够获得法律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内容,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商业运营的车辆,若因无法继续进行相关商业活动而产生了合理的停运损失,当事人若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出租车司机构成了一个以营运车辆为就业基础的群体,他们的车辆是他们赖以维持生计的重要手段,具有营运属性。尽管车辆停运所带来的损失是间接性的,但只要这种损失是合理且合法的,司机同样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

究竟谁应负责承担停运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是由于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产生,它属于财产损害的一种,且不在交强险的赔偿之列。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负责赔偿,需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若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责的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那么在商业险的范畴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法官提醒

建议众多出租车司机遵循法律法规进行营运,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妥善保存日常运营所得的财务凭证,一旦遭遇类似争议,这些记录便能够作为计算停运期间损失金额的重要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且责任归属该机动车一方,则首先由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不够,则由承担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补充赔偿;若赔偿仍不充足或车辆未投保商业保险,则由侵权者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释(2020年修订版)》

若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财产受损,当事人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维修受损车辆的支出、车辆内物品的损失赔偿、以及车辆救援的相关费用。

由于车辆已无法找回或维修,需支付相当于事故发生时被损毁车辆价值的车辆购置重置费用。

(三)对于依法开展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商业性运营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由于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将产生相应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用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

文稿丨王明范、明坤

审核丨单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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