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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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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赔?西宁法院审理赔偿纠纷案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出租车便无法进行常规的营运活动,保险公司往往以停运损失不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损失的计算方法又是什么?近期,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此类赔偿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情
2024年7月,王某所驾的小型汽车与李某所驾的出租车不幸发生了碰撞。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判定,王某需对此事故负全责,而李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导致李某的出租车受损,不得不停运了5天。在此期间,李某向王某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因停运造成的损失1500元。然而,王某认为李某的要求并不过分,因此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2024年8月,李某将王某告上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所谓停运损失松山湖律师,即指那些依法进行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商业运营的车辆,由于无法继续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而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王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因此他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的车辆具备合法的出租汽车营运资质,他提出因此次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其中合理部分应当得到认可。然而,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立即将出租车送至维修点,而是在车辆送修之前继续从事营运活动。因此,他关于送修前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判定王某需对李某承担出租车从送修至修理完成期间的3天停运损失进行赔偿,并依据李某在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平均运营收入,在扣除相关运营成本后,判决王某赔偿李某3天的出租车运营损失共计800多元。至于李某提出的出租车送修前2天的停运损失,这部分额外的损失则由李某自行承担。
说法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指出,赔偿损失的根本宗旨是为了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被称为“填补原则”,受害者所获得的赔偿应当恰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且不应包含任何额外收益。交通事故引发的出租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东莞松山湖律师,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若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产生了合理的停运损失,当事人若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出租车停运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在保险公司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范畴之内,这一损失理应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合理的停运损失”呢?首先,需明确停运期间系指营运车辆无法进行商业运营的合理时间段。一旦发生事故,车主若能迅速将营运车辆送至维修点,那么停运时间通常从送修当天起,直至车辆修理完成之日止。在实际情况中,部分车主往往疏于将运营车辆送至维修,亦或是在维修完成后拖延提车,这往往使得运营车辆停运的时间变得过长。在这种情况下,因车主拖延送修或提车而导致的额外损失,法院可能不会给予赔偿。再者,停运损失的计算通常是以车主提供的有效运营收入证明为基础,同时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以及本地的客运车辆平均运营收入水平来确定的。
在此,法官向所有营运车辆的所有者强调,必须依照法律进行营运,确保行车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修理,并要求维修厂迅速处理,以防止损失进一步增加。若因个人原因疏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加剧,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对额外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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