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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票报销拿绩效遭公司反口,深圳一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例

时间:2025-06-03 19: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商定以发票形式报销业绩所得,却未料公司突然变卦称“此乃公款报销”,员工该如何证实这笔款项属于个人?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劳动纠纷案例。法官强调,雇主需严格执行通过公共账户以现金形式全额发放工资,并依法承担代扣代缴的职责,严禁使用私人账户进行转账以避税,以及虚构“虚假报销”手段变相扣除员工薪资。

据了解,从2011年到2022年,刘某在深圳的一家保险公司担任保险销售职位。在入职之初,双方商定刘某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绩效奖金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到了2022年11月初,刘某觉得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于是他通过邮寄方式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双方在两天后正式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

2022年12月中旬,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涉及报销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绩效工资单》。他正式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所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9元,以及从202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克扣的绩效工资630.93元。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称刘某所提及的报销款项,涉及的是公司在保险销售环节中发生的油费、出行费等相关开销,且无法证实这些报销款项属于刘某的绩效奖金。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后,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刘某的诉求。

保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遂将争议提交至法庭,并要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前述的绩效奖金以及扣除的工资。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拖欠的绩效工资。依据微信对话记录,尽管保险公司声称该记录中提到的报销系保险销售环节中产生的油费、交通费等报销支出,而非提成收入,然而在刘某询问业绩奖金时,工作人员答复称“业绩奖金的提升已包含在销售成本内,并通过报销费用形式发放”,并且工作人员在微信上多次向刘某推送报销单据,并告知已报销金额及尚待报销金额,因此松山湖律师,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关于报销款项不构成刘某工资的主张。

此外,《绩效工资单》显示,从2022年1月到2022年11月初,刘某尚有6697.9元未得到报销。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了刘某的剩余报销金额6697.9元。基于此,刘某提出的保险公司应支付其剩余绩效工资6697.9元的诉讼要求,法院给予了支持。

关于绩效工资的扣除情况。依据《绩效工资单》的记录,刘某在2022年1月和2月理应领取的绩效工资总额为9008.66元。然而,保险公司通过颜某的个人账户向刘某实际转账的金额为8377.73元。此外,保险公司声称已扣除共计630.93元的7%税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明确条款,个人所得税通常由雇主代为扣除并缴纳。至于个人之间的转账行为,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扣除的630.93元属于个人所得税。因此,这630.93元应当视为刘某应得的绩效工资。

综合考量后,法院裁定,保险公司需向刘某支付自2022年1月至11月初所欠绩效工资共计6697.9元,以及自2022年1月至2月被扣除的绩效工资630.93元。此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罗湖法院的法官指出东莞松山湖律师,部分企业与雇员协商决定以“基本薪酬加奖金”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强制员工通过“虚假报销”手段来获取奖金,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指出,企业在支付员工报酬时,需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同时,绩效工资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也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公司在扣除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应通过公司账户向员工发放绩效工资。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公费报销为借口,拒绝向刘某支付应得的剩余绩效工资。此外,该公司还通过刘某的个人账户发放绩效工资时,擅自扣除其7个税点,此举不仅是对劳动报酬的变相扣除,而且未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构成了违法行为。罗湖法院的法官指出,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注意,务必弄清楚基本工资以及绩效奖金的计算方法。同时,要提防用人单位采取分割工资的手段来降低社保缴费的基数,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个人的养老金积累和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长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劳动者需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以及工作表现评估资料。若雇主提出“先提供发票再返还款项”的要求,劳动者应在相关文件上明确标注“此为劳动所得”,并采取拍照等方式保存证据,以防止雇主以报销费用为名逃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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