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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发票报销拿绩效后现争议,深圳一案例揭示企业违法风险

时间:2025-06-03 19: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深圳商报旗下的读创客户端,由首席记者张玮玮领衔,联合通讯员吴安安与郑裕虹共同报道。

双方商定以发票形式报销绩效松山湖律师,岂料公司却变卦称“这属于公款报销”,员工该如何证明这笔款项是属于自己的?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宗劳动纠纷案例。法官借此案例提醒企业,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税务规避、虚构“虚假报销”手段变相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企业不可采取。

约定以发票报销作绩效工资,离职后因结算拖欠起争议

2011年到2022年,刘某在深圳的一家保险公司担任保险销售职位。在入职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刘某的薪酬将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而绩效奖金则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进行支付。然而,到了2022年11月初,刘某发现保险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其工资,于是他决定通过邮寄方式发送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紧接着,在两天之后,双方正式终止了劳动关系。

2022年12月中旬,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涉及报销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绩效工资单》。他正式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所拖欠的绩效工资共计6697.9元,以及2022年1月至2月期间被扣除的绩效工资630.93元。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称刘某所提及的报销款项涉及的是保险销售环节中产生的油费、车旅费等支出,且无法证实这些报销款项属于刘某的绩效奖金。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了刘某的诉求。

保险公司拒绝接受,遂将此事上诉至法庭,并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所提到的绩效薪酬以及扣除的工资。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拖欠及克扣的绩效工资

罗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尽管保险公司辩解称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报销系保险销售环节中产生的油费、交通费等报销性支出,而非提成工资,然而,当刘某就绩效工资进行咨询时,工作人员明确回应称绩效工资的增额已包含在销售成本中,并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式发放。此外,工作人员还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报销表格,并详细说明了已报销的金额以及尚余的金额。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报销款不属于刘某工资的主张不予认可。

除此之外,《绩效工资单》显示,从2022年1月到2022年11月初,刘某尚有6697.9元的报销款项未得到处理。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已向刘某支付了这笔剩余的报销金额。鉴于此,法院对刘某提出的保险公司应支付其剩余绩效工资6697.9元的诉讼要求给予了支持。

关于绩效工资的扣除情况。依据《绩效工资单》的记录,刘某在2022年1月和2月应得的绩效工资总额为9008.66元。然而,保险公司通过颜某的个人账户向刘某实际转账的金额为8377.73元,并声称已扣除7%的税金,共计630.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应条款,个人所得税应由雇主代为扣除并缴纳,个人之间转账通常无需缴纳个税,此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扣除的630.93元系个人所得税,故此630.93元应为应支付给刘某的绩效工资。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向刘某支付从2022年1月至11月初所欠绩效工资共计6697.9元,以及从2022年1月至2月被扣除的绩效工资630.93元。此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提示:虚构“假报销”变相克扣员工薪酬属违法行为

承办法官指出,部分企业与员工之间达成的劳动报酬协议采取“基本工资加绩效”的支付方式,且企业还要求员工通过“虚假报销”手段来获取绩效工资,这一做法可能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指出,企业在支付员工报酬时,需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而且,绩效工资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公司需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通过公司账户向员工发放绩效薪资。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公共经费报销为借口东莞松山湖律师,拒绝向刘某支付剩余的绩效薪酬,并且通过刘某的个人账户发放绩效工资时,扣除了他7个税点,此举不仅隐晦地扣减了刘某的劳动所得,而且未能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必须确保通过公共账户以现金方式全额发放工资,严格遵守代扣代缴的法定责任,坚决避免使用私人账户进行转账以规避税收,以及通过伪造报销等手段变相扣除员工收入。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明确了解基本工资和奖金的计算方法,并保持警惕,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分割工资来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从而影响个人养老金积累和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长远利益。此外,劳动者必须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银行交易记录以及工作业绩评估等资料。若雇主提出“先提供发票再返还款项”的要求,务必在相关文件上明确标注“此为劳动所得”并留存拍照作为证据,以防止雇主以报销费用为名规避税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需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报酬的及时、足额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有权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而法院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发出相应的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若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劳动者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若企业的管理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悖,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侵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劳动者工作,或是违章指挥、强制进行危险作业,从而危害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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