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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产生原

时间:2025-01-05 21:5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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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奋是路,学海无边,努力是船。 1恭喜所有努力奋斗、事业成功的人们!行政诉讼分析论文 报告人: 时间: 数量: 书山有路,勤奋是路,学海无涯,苦干是船。 21.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成因。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对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的一种类型。行政相对人的。司法程序。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等。原因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并服从行政管理,而不需诉诸行政诉讼,实现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相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支配和控制的地位。由于处于从属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而行政机关不仅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还具有来自全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这使得行政机关依靠支配地位成为可能。政治反对派的行为或影响使相对人屈服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政治对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并在受到侵害时及时提供有效的救济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公正、权威地适用法律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裁决。应当作出相应判决,维护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正是为了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这一合法要求,经过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的。 2、法治国家及其实现条件。知识山有路,勤奋是路,学海无涯,努力是船。 3 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与威权国家相对立。它不仅指一种治国理政的思想体系,而且是一套治国理政的方法、原则和制度,或者说是依法治国所形成的一个国家的理想。社会地位。通常分为形式法治国家和实质法治国家。前者是指法治,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后者指的是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机构依法运作。 ,还要求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率的完美结合。为实质法治国家创造条件,首先要培育公民的现代法治精神,至少包括以下理念:一是善法恶法观念:以正义为标准,我们可以判定,如果一部法律追求的是正义的实现,那么它就是一部好法律;如果一部法律追求正义的实现,那么它就是一部好法律;如果它放弃了正义的标准,那么它就是一个坏法律。恶法不是法,每个人都有反抗的权利。当一个社会的人们普遍掌握了判断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并具有抵制恶法的意识时,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就会具有除恶趋善的内在生命力,并满足起码的要求。的实质法治。二是法律至上理念:这一理念要求消除特权,立法者和统治者遵守法律,法律是所有人的主人,无论其权力和地位如何;相反,如果公众认可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权力或者宗教信仰等其他东西松山湖律师,那么这个国家绝对不是法治国家。

凡是有高于法律的权力的地方,法律都是根据掌握权力的人的意志任意制定的。它们都是个人性的、非理性的、多变的,甚至连正式的法治都无法实现。三、权利的文化观:自然人权是现代启蒙思想出现以来人们通过艰苦努力习得的与生俱来的人权。 4、追求个人独立、身份平等、迁徙自由的必然结果和普遍共识,权利文化观才是其应有之义。它首先表明公民有主宰国家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证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其次,它也说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同意转让的一些权利,为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服务。如果权力的行使偏离了保护公民的目的,公民有权通过法律予以改正。为了为实质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在制定宪法、法律等具体国家基本制度时,还必须坚持以下现代法治原则:一是分权制衡原则:任何权力如果不受控制,就会专制和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控制权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权,用权力控制权力。只有在法律上建立这样的制度和原则,才能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不是权力破坏法律。二是权责统一原则:无论什么样的权力主体,只要激活了权力,就应该有预设的责任,防止其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三、司法独立、中立原则: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审判要求排除干扰和利诱,保持公平和纯洁,公正、按照既定规则行事,即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另外,由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终极权力,它对纠纷的判断和处理具有最终的、最具权威的,这就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正义。如果不能保持独立和中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质疑。 ,社会正义将会消失,没有社会正义和法治,国家将不复存在。三、行政诉讼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行政诉讼提高了全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增强了人们对恶法的抵抗力。书山有路,勤奋是路,学海无边,努力是船。 5行政诉讼为全社会成员了解民主、提高民主理念提供了有效途径。行政诉讼是人民群众向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它允许政府和人民在法庭上辩论是非曲直,平等接受和服从判决,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转变为完全平等的地位,有利于打破“官贵民下”、“官治民”、“民不能告官”的旧观念,培养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只有社会所有成员都有平等的民主意识,才敢于与恶法作斗争。 2.行政诉讼增强了人们的法律至上观念,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法律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其有效性高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行政诉讼的设立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撤销或者不适用其他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纠正国家机关违宪、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制裁,向全社会郑重宣告宪法和法律的崇高地位。

3.行政诉讼通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众权利和文化意识的觉醒。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实现。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适用严格的司法程序对行政案件作出裁判,公平合理地解决行政纠纷,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权威的司法公正。同行。保证;书山有路,勤奋是路,学海无边,努力是船。 6.在具体行政诉讼制度中,通过设立专家辅助证人,公民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专业问题,可以请专家作证或接受法庭质询??东莞松山湖律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取证限制等方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这些规定将对唤醒公民的权利和自我保护精神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4、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实行分权、制衡的原则。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司法权以立法权为基础限制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因各种违法、失职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司法程序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充分体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分立和制约。

5.行政诉讼贯彻权责统一的原则,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根据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不仅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如果败诉,行政机关及其监察人也将承担行政责任,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审慎行使权力、责任明确,提高行政活动效率和质量,克服或减少行政官僚主义,弘扬政治风气。 6.行政诉讼通过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审判行动,贯彻学有路、勤为道、学无止境、勤奋无极限的原则。七、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原则。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出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事实证明司法机关已经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此外,行政诉讼制度赋予法院传唤政府官员作证和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的权力,这明确表明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行使独立管辖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中立地位也通过回避等制度得到保证。 4、只有法治国家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在表现形式和发展程度上存在差异,但作为一种诉讼法律制度,它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它是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日益分化的情况下出现的。而且,以解决行政纠纷为己任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只有在法治国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历史条件下才有现实可能。

一、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政治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首要因素。因此,如果“我是国家”的奴隶制封建专制政权下可能存在行政(实体)法律规范,那么到那时,就永远不会出现基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行政诉讼。系统的存在。 17、18世纪,反封建民主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实行分权、制衡、司法独立、代议制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和有限政府为基础的政治政府,将国家行政权力与他国权力的制衡关系、政府与人民的平等关系固化并合法化,使行政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意志。司法机关的制约;政府接受人民监督,从而为国家抵御行政诉讼提供了政治基础。书山有路,勤奋是路,学海无边,努力是船。 82. 法治国家良好的民族人格,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人格基础。与政治制度相比,个人因素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发展更为基础和深刻的因素。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不仅奴隶的生产、生活,而且奴隶的身体也直接、完全地依附于奴隶主。奴隶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不具有独立人格,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封建时代,农民虽然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但由于他仍然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与地主之间仍然存在着强烈的个人依附关系,地主依附于国王。 。在这种“普天之下,莫非王者之地,领袖之岸,莫非王者”?在“臣”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除了皇帝之外,不存在第二个独立人格主体。

因此,在追求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商品经济极其不发达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客观上不存在能够引起行政诉讼的人格主体。在资本主义时代,不仅个人摆脱了传统的人身约束,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一些企业也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不可避免地与传统的人身权利产生矛盾和冲突。国家的主体。矛盾和纠纷,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和平衡的法律机制,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客观土壤和内在动力。三、法治和法治国家分权理论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思想文化基础。法治和分权理论的传播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一切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和官员,包括统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遵守法律、受法律约束,即以法律掌握权力。国家既然以社会为基础,其地位就与公民不平等。实行法治,意味着国家和公民都受到法律的约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勤为道,学无止境,舟为苦干。 9 法律的限制不允许任何一方拥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个人或机构在法律面前地位一律平等。因此,说到法治,首先要做的就是用法律来控制权力。这是法治的重点和本质。法治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约束,政府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调查。这种依法治国的思想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以及用司法权限制行政权,是分权、制约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是运用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实现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五、如何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还很不完善,远远不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根据前面提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精神,我认为,这一原则至少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权力引导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当事人,而是一定范围或者区域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行政权本来只是执法权。在现代行政法体系下,行政权力得到了扩大,并拥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在原来的依法行政中,所谓法律,是指议会制定的法律。立法权属于议会。目前已移交行政机关处理。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大城市政府有权制定政府法规。这些都是行政立法,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书山有路,勤奋是路,学海无边,努力是船。 10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框架下,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基础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作用。

因此,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范围必须扩大。法院应当有权审查法律范围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条例以下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无论行政权力的行使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机关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并决定是否适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权力制衡原则,满足法治要求。二、关于与行政复议冲突的解决,我国于1990年在政府内部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即在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内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来自行政机关的复议申请。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 ,这里所谓的行政复议机关大多数情况下是指政府部门,少数情况下是指各级政府。通过这一制度,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建立这一制度的依据,要么是因为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业务技术性、专业性很强,法院没有能力审查;要么是因为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业务技术性、专业性很强,法院没有能力审查;或者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行政级别太高,比如国务院,法院没有资格监督。这种行政复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受审权,侵犯了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司法权,破坏了分权原则,与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法治。

另外,由于行政复议机构隶属行政事务部,有路、苦干为路,学海、苦干无极限。 11.没有独立性。行政机关各自为政,公正性难以保证。因此,为了符合法治的要求,笔者建议废除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合并,由司法机关行使。第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1989年行政诉讼法仅设立了司法机关在行政权力执行活动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由于现代行政权力具有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之外,还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然而,法院无权审查普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这显然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问题。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缺陷。如上所述,现代法治是指实体意义上的法治,即良法之治。其宗旨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它要求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合法性,还要考虑行为的合理性。性质,并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最终判决的合理性。因此,只有在行政诉讼中加大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才符合良好法治的法律精神。参考文献:1.《行政诉讼法》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2.《美国行政法》王明阳,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3.《行政诉讼法》蒋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版。《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颜丽萍民政出版社,2001年第5版。 《案例程序法教程》陈桂明、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6.《行政法》罗豪才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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