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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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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规则: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及惩罚性赔偿的运用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以及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更是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力工具。本文通过《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指南》、《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额确定及法定赔偿额判断标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规则进行如下梳理。
1. 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的确定坚持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取向,遵循均等化原则,体现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侵权人因过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惩罚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增加侵权成本的社会需要,是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二、补偿顺序及计算方法
赔偿顺序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润、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排列。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当事人选择后一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一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法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计算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权利人商品销售量减少;
(2)权利人商品价格下降;
(3)权利人产品利润下降;
(4)权利人的客户或者使用者数量减少;
(5)权利人的广告收入减少;
(6)权利人为恢复商誉支付的合理费用;
(7)权利人为其权利客体所付出的创作、研究开发费用;
(8)权利人网站相关内容的点击量、下载量、浏览量;
(9)因侵权导致许可、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
2. 侵权人的利润
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位利润;
(2)侵权产品的利润占侵权人总利润的比例;
(3)侵权人承认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等;
(4)网络平台上展示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价格、评价、收益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构查处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
(6)侵权人相关账户的资金流向或者税费支付情况;
(7)侵权人网站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宣传材料、财务报告等;
(8)因侵权而产生的广告收入;
(9)侵权内容在相关网站的点击量、下载量、浏览量;
(10)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减少的许可使用费数额;
(11)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主要利益,如投融资、技术转让、政府资金或者土地支持、高新技术资质等。
计算权利人商品或者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公开公布、披露的利润;
(2)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行业报告中显示的利润;
(3)相同或者可替代货物的利润;
(4)双方认可的该货物的单位利润;
(5)当事人在行政审批、投融资过程中披露的利润信息。
3. 许可费
参照许可费或者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
(2)许可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可比性;
(3)许可使用费是否受到诉讼、并购、破产、清算等因素的影响;
(4)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投资关系、实际控制关系等关系;
(5)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常的许可费用或者专利使用费标准;
(6)许可协议的备案情况。
4. 法定赔偿
侵犯著作权案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处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润以及专利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裁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商标权案件,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权利人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侵权人不同意并提供一定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等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权利人直接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赔偿的,应当说明适用法定赔偿的理由以及请求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裁判标准一致性原则,综合考虑权利、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体现案件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性,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5.合理费用
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一般包括:
(1)律师费:是指当事人及其律师依法约定的律师费用。对于案情简单、标的较小、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原告主张较高数额的律师费,法院不宜全部支持。对于专业性强、案情复杂、工作量大的案件,原告主张以小时收费形式支付律师费的,法院可以支持。对于尚未实际支付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律师费,律师确实支付了相应工作且符合支付条件的,法院可以支持。
(2)公证费用及其他调查取证费用:公证人员应当将对方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的证据以及在取证过程中出具的公证证书作为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这只有在认定侵权行为基本成立,并以公证证书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予以支持,一般可以全额支持。
(3)审计费用: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的比例计提审计费用。
(4)交通、食宿费用:应当提交明确、清晰的账单。法院将审查该账单是否与案件有关,以及发生的合理性、必要性。
(5)关联案件中,原告为制止被控行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费用,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不再计算。
(6)诉讼材料的印刷费。
6. 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侵犯作者、表演者人身权行为严重,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措施不足以抚慰原告的精神损失,法院应当判处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少于5000元,不超过10万元。
三、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得低于一倍,不得高于五倍。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时,应当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基数的方法以及计算方法、倍数和赔偿总额,并提供相关证据。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无正当理由拒绝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基数的方法、倍数或者赔偿总额,导致惩罚性赔偿无法适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就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纠纷达成仲裁协议,且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权利人一般不应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次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但仲裁裁决依法被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先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
(一)法定申请条件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案件。恶意侵权属于故意侵权的一种。
2. 侵权意图的判定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一)恶意注册、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
(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
(3)宣传、提供侵权商品或服务,掩盖、去除版权标识;
(4)在商标授权过程中,明知他人拥有商标权,仍然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
(5)以不当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实施或者使用,被视为构成侵权的;
(6)经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侵权通知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三)严重情节的考虑与认定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严重,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手段、侵权次数、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地域范围、侵权行为在侵权诉讼或行政查处过程中的行为等因素,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以推定侵权行为严重。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下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1)侵犯知名体育赛事、展会知识产权;
(2)同一侵权人通过多个渠道传播侵权视频;
(3)对同一权利人或者同一知识产权进行重复侵权的;
(4)侵权行为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
(5)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为保全令的;
(7)侵权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
(四)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的认定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情节严重:
(1)主要从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2)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等公开传播前或者公开传播初期,未经许可传播侵权作品;
(3)在提供具有合法授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未经授权提供侵犯相同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4)在广告宣传、合作咨询、签订合同、样品展示、体验服务等过程中提供正确的商品或服务,但在实际交易中只提供或者主要提供侵犯相同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5)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裁定认定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或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6)当事人达成自愿和解协议确认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或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7)生效判决、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认定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实施或者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
(8)通过设立新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利用关联公司等方式,重新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五)惩罚性赔偿的计算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润以及许可费用。“基数”的计算在前文已介绍过,这里不再赘述。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为基数与基数与倍数的乘积之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另行计算。
法定赔偿金额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依据。
权利人已尽到举证责任,但侵权获利的证据主要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仅提供部分证据且其实际获利明显低于其实际获利,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相关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六)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虑因素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当与侵权人的侵权意图和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意图的程度;
(2)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3)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
(4)侵权行为给本行业造成的损害;
(5)侵权人是否多次侵犯知识产权;
(6)侵权人是否如实提交侵权获利的证据。
2.确定专利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专利类型;
(2)专利创新水平;
(3)该专利是否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
(4)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领域、新兴产业技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技术;
(5)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限;
(6)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数量;
(7)侵权人是否因侵犯同一专利权承担过损害赔偿责任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
3.确定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倍数,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地位;
(2)该商标的知名度;
(3)受版权保护的商标与侵权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程度;
(4)侵权人抢先注册或者搭乘商标的情况;
(5)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竞争;
(6)侵权人是否在假冒商品上使用侵权标识;
(7)侵权人对商标异议、撤销、无效请求及复审情况。
4. 版权侵权倍数的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因素:
(1)权利人或者权利客体的知名度、影响力;
(2)权利客体涉及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等;
(3)侵犯同一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权利数量;
(4)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方法;
(5)侵权人利用侵权内容所获得的利润;
(6)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权利标的的热播、热放映或者集中宣传推广期间;
(7)侵权平台的规模、侵权内容的时长、侵权内容的数量以及点击量、下载量、浏览量等;
(8)侵权人正在被其他权利人追诉侵权行为的。
5.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考虑因素:
(1)商业秘密的种类和市场价值;
(2)技术信息的创新程度;
(3)商业秘密成本;
(四)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
(5)该商业秘密能够维持竞争优势多长时间;
(6)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恶劣程度;
(7)侵权行为是否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
6.按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权利客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研发成本、创新程度、可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侵权行为与被许可行为所涉及的权利的性质,许可期限和范围的异同等因素确定。
7. 知识产权贡献
按照侵权获利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考虑权利人知识产权对商业价值的贡献度或者比例,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贡献度。
8. 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权利人请求适用权利人与侵权人约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一般会得到支持。权利人请求适用与权利人与侵权人约定不同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主张在约定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以支持,除非权利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明显不合理。
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基数的方法、倍数以及赔偿总额。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不在法定范围,请求按照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计算的,一般会得到支持,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明显不合理。
当事人可以协议按照许可费或者其合理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除非对方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协议明显不合理。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赔偿基数难以确定,需要确定法定赔偿的,应当按照较高标准适当确定赔偿数额。
总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调动权利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通过法律保护获取合理收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乾坤律师事务所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规则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79条和第11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数额确定及法定赔偿判断标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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