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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为人担保须谨慎 还款不能须担责
时间:2018-06-13 【转载】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借款人陈某、方某偿还贷款人张某借款共计525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利息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担保人吴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方某准备投资开办一个乡村农庄,因缺资金,找到好友吴某求助,吴某找到既是同村村民又是好友的张某,请求其借钱给陈某、方某,并承诺给二人作担保,张某见吴某的固定资产雄厚,便同意借款给陈某275000元、方某25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并由陈某、方某分别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面担保人处均由吴某署名。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陈某、方某催讨借款,但因二人所经营的农庄亏损,均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张某将二人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525000元并给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方某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未能如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吴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吴某应对陈某、方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某偿还借款后有权向陈某、方某追偿。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桃源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