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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高空抛物砸伤路人 父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8-04-02  【转载】

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三岁男童在七楼天台抛掷砖块砸伤路人邓某,杨某君和蒋某作为男童的父母,被判决赔偿邓某各项损失共计五十余万元。


  2015年12月7日12时许,两岁的女童邓某搭乘爷爷驾驶的摩托车靠近临武县舜峰镇文昌南路23号楼行驶时,从七楼天台上坠落的砖块砸伤邓某头部,邓某当即被送入医院治疗。邓某的伤情经诊断为:1.重症颅脑损伤;2.去骨瓣减压术后;3.硬膜下积液;4.脑积水;5.继发性癫痫;6.颅骨缺损。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构成三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故发生时蒋某与其子杨某晨在23号楼的七楼天台玩耍,杨某晨当时身高约80厘米。23号楼天台水泥砖墙高56厘米,水泥砖墙上安装了90厘米高的不锈钢栏杆,水泥砖墙与不锈钢栏杆之间有9厘米间隙,不锈钢栏杆之间的间隙为10厘米。23号楼修建了斜屋檐,出檐50厘米,天台上散落了一些砖块。事故发生后,围观群众将23号楼围住不允许人员出入。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摸排,案发时四楼住户李某、五楼住户杨某君、蒋某夫妻及其三岁儿子杨某晨和蒋某父母、六楼住户黄某在家。在场人雷某称看到一个小孩在23号楼楼顶丢砖块,砸到停在楼下的黑色小车上;一分钟不到,这个小孩又拿了一块砖块往楼下砸下来,砖块砸在地上裂开两边后弹起来,其中一块砸到摩托车上坐着的小孩头上。在场人杜某称看到一个三、四岁的小男孩从23号楼天台扔砖块,砖块砸到地面后弹起砸到坐在摩托车上小孩的头部。雷某跟随派出所民警现场摸排后,称住在五楼的小孩的脸型比较像砸砖块的小男孩。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场人雷某、杜某称看见路23号楼七楼天台上有个三、四岁左右的小男孩向外扔砖块,砖块砸到邓某头部,而经公安机关现场摸排,当时楼内人员只有杨某晨符合上述特征,且事发时杨某晨曾在天台玩耍,天台上也散落了一些砖块,结合以上查明的事实及现场勘察情况,法院认为邓某主张杨某晨扔掷砖块将其砸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对邓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杨某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君和蒋某作为杨某晨父母,系杨欧晨的监护人,杨某晨扔掷砖块将邓某砸伤,应由杨某君和蒋某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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