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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超退休年龄农村人有没有误工赔偿
在我国民法的侵权赔偿上,误工费经《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详细划定而确立。通说以为,所谓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接受诊治,不能正常工作或从事日常出产、经营流动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准确理解和合用误工费赔偿轨制,应从其立法目的入手,固然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的定义,但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划定,显然是对受害人因伤临时不能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对详细财产损害的赔偿。
专家评析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按判决自动履行完毕。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考虑到原告为农业户口,在实际糊口中,类似于原告春秋的农村居民仍旧从事农业劳动并给家庭带来一定的收益,且本案原告实际从事农业出产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独立于子女糊口,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误工费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院审理
被告方意见以为,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划定,超过法定退休春秋的受害人不再参加劳动,可视为天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其收入也就不存在,应由其子女赡养,不应当获得有关误工费的赔偿。
原告意见以为,原告哀求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理由是:误工费的获赔不应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春秋为衡量尺度,而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是否因治病误工遭受损失的实际来确定。本案原告实际从事农业劳动,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自食其力,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不能进行劳作,影响耕种出产的收入或者因由他人代工产生花费等,应当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告医疗花费、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原告系已超过退休春秋的农村居民,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双方不合
2012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C公司职工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超越同向原告梅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转弯时,两车刮擦,致原告因电动车失控侧翻身体受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分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住院治疗58天,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被告C公司所有,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贸易险,不计免赔率。另,原告梅某系农业户口,1949年1月3日出生,事故发生时63岁。
详细案情
合用误工费赔偿应当真掌握必要的三个条件前提。应当肯定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假如受害人尚未达到具有劳动能力的春秋,或者在受害前因残疾、疾病或年迈等原因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不能主张误工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