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单位拒签解除合同证明须赔偿

  案例分析

留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留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刻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划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划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即时解除: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报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报解除

 

  即具备法律划定的前提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详细又可以分为预报解除和即时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划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行使辞职权,只需要符合两个前提:一是提前通知,二是书面形式通知。刘某提出辞职完全符合上述两个前提,因此公司应当为其出具解除合同证实。《劳动合同法》第89条划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划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哀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也是合情理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刘某于2009年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2012年2月1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打算应聘到另一家着名企业。可是到了3月10日,公司以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为由,对其辞职哀求不予批准,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合同证实。1个月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立刻为其出具解除合同证实,并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