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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江西系列案件一审宣判 5名被告人获刑

时间:2018-03-20  【转载】

11月17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对e租宝江西南昌分支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一审公开宣判,祝某等5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2014年8月4日,许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上海钰申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业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上海钰申公司先后在江西省成立南昌第一分公司、南昌第二分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萍乡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被告人祝某等人相继进入公司担任江西区域总监、公司负责人等职务。上述公司以钰诚集团旗下子公司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转让债权为名,通过“e租宝”金融网络平台,以9%-14.6%的高额回报率相引诱,招揽业务员,采取电话推销、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介绍、商场小区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e租宝”的理财产品,募集社会资金。融资人通过线上注册购买、线下刷卡购买的方式购买上述理财产品。

  经依法鉴定,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8日,上海钰申公司南昌第一分公司、南昌第二分公司在e租宝平台涉及投资人共计4000余人,募集社会资金总额为6亿余元。

  东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利用e租宝平台,通过多种广告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祝某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均衡”的量刑指导原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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