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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年近六旬老人文具店扒窃拒不认罪“三进宫”

时间:2018-03-20  【转载】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0月17日8时14分许,被告人杨某(58岁)在南昌市西湖区天佑路某小学对面的文具店门口,趁被害人张某不备,用手从其上衣左边口袋内盗窃一部iphone8plus手机。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39元。   

  2017年10月18日1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解放西路沃尔玛商场附近的一出租屋内抓获杨某。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其未盗窃手机。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手机定位等依据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2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辩称,其未盗窃手机。经查,本案被告人杨某拒不认罪,在公安机关关于“案发时间身在何处”的供述前后不一,存在明显矛盾。而本案有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清晰拍摄到被告人杨某从被害人上衣左边口袋中盗窃手机的全部作案过程,且有公安机关人脸比对、衣物比对、证人辨认、位置定位等侦查手段锁定被告人杨某,在案所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未盗窃手机的辩解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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