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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二人帮“洗白”百万元骗款获徒刑
时间:2018-03-20 【转载】
南昌法院网讯 江西南昌及湖南郴州的两公司财会人员在QQ聊天工具上被人冒充公司董事长,被骗上百万元,赃款被层层转移至福建省晋江市,颜某、田某帮助“洗白”赃款,为此,颜某、田某被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田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田某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2016年8月31日,南昌梅岭某公司出纳在QQ上添加了一冒充公司董事长的QQ号为好友,并按该QQ好友要求将21.6万元转账至对方提供的账户上。同日郴州某公司也被他人以同样方式被骗115万元。两笔钱款被对方通过银行层层转账,其中部分钱款转进颜某、田某的银行卡账户。颜某、田某答应帮“洗白”赃款,于8月31日、9月1日,二人在福建省晋江市使用银行卡,在多家银行柜台、自动取款机上,将上述两笔被骗款项中的116.4万元予以提取、转移,并从中各获利1.3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颜某、上诉人田某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人民币116.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惩处。案发后,二人将自己所得的赃款1.3万元退还被害单位,酌情可从轻处罚,田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当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