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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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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借用”惹纷争,婆媳对簿公堂
福州市小学招生方案以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适龄子女“两证统一”(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为前提,为了孙辈能入读热门小学,许多家长的父母会将自己名下的学区房过户给子女以达到让孙辈入学的目的。直系亲属之间基于血缘信任,往往没有签订赠与协议或借用协议,为房产权属纠纷的产生埋下伏笔。近期,福州中院审结了一起借用学区房引发的家庭纠纷。
周某(女)与詹某(男)婚内育有一女詹小小。李某(女、丧偶)与詹某系母子关系。诉争房产(面积80m2)系福州名校钱塘小学学区房,原登记在李某名下。为让詹小小入读钱塘小学,2009年李某与儿子詹某到房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备案价5万元),将房产过户至詹某名下。2014年后周某与詹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屡次协商离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李某与詹某再次到房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二(备案价仍为5万元),欲将房产过户登记回李某名下,过户期间,儿媳周某办理异议登记并提起诉讼主张:诉争房产系周某与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詹某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出售过户构成无权处分,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契约二无效。李某抗辩称,诉争房产是李某奋斗一辈子的成果,为让孙女入读名校,李某毫无防备地将自己名下房产借给儿子詹某,房屋买卖契约只是房管所统一提供的备案协议,詹某从未支付过所谓5万元交易款,过户采用买卖方式是因为其相较于赠与过户方式税费较低。至今房子水电燃气费仍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由李某支付,现在仅仅因形式登记,儿媳就主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难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区房过户方能实现入学目的,结合5万元购房款未实际支付,詹小小2009年入读钱塘小、至今房屋水电燃气登记在李某名下等事实,李某与詹某实际形成借用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诉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仍为李某。儿媳周某主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教育资源不均衡、学区房价格飞涨的背景下,父母将自己名下学区房过户给子女让孙辈入学的情况日益增多,相关纠纷也由此产生,老年父母常因法律意识淡薄,处于证据不足的被动一方。因此,老年父母可加强证据留存意识,如房屋的燃气票据、物业水电票据及支付凭证,收取房租的银行流水等资料均可以成为证明房屋使用用途及实际使用人的证据。同时,老年父母还可通过与子女夫妻签订赠与、借用等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协议中宜约定房产用途、房产归属、子女的照顾义务等内容,还可以通过公证来强化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