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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案合同应当解除而不是确认无效
取得授权后,在法按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哀求申请书,将原来要求确认无效的诉讼哀求变更为“哀求依法解除合同”。案件发还重审后,村委会委托我作为代办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询问案情和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以为协议虽没有公然招标,但不必定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划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一审宣判后,村民张某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合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发还重审。被告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属严峻违约,原告哀求解除双方占地协议、返还土地符正当律划定,依法应当支持。招标、拍卖、公然协商均为承包合同的达成方式,且法律列举的承包方式后用的是“等”,说明不限于三种方式,其他的方式也是被答应的;其次本案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划定民主议定程序,该协议不侵犯其他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故以为该协议正当有效,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固然一审讯决认定合同无效,究竟被上级法院所撤销。 2012年3月25日,村委会以签订的协议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违背民主议定程序,程序违法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哀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做出了上述判决。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占地协议。避免合用法律错误或者诉求不当而被驳回,导致败诉的结果;或者即使一审支持了诉求,二审发还重审,造成诉累,既铺张了时间又铺张了精力,同时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年12月17日,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占地协议》,商定村委会将村东南65亩土地承包给张某,协议还商定了承包价格及用途等相关事宜。于是,向村委会提出代办代理意见,该案应当以村民没有依约缴纳承包费和改变土地用途,属于重大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张某没有依约缴纳承包费,且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发生。宣判后,被告再次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律师提示,打官司应当选择准确的法律关系,且提出相宜的诉讼哀求。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村民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收到判决,法院以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需严格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该协议没有进行公然招标,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判决“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