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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为非村组成员的征地款如何处理

终极,法院采纳了我处律师的代办代理意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哀求。(1)原告为ⅹ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其要取得ⅹⅹ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程序上应事先经由ⅹ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贾ⅹⅹ于2008年去世,因其死亡不能再成为土地的承包者。,。。。、

该宗土地被征用于修建铁路,贾ⅹⅹ所在ⅹⅹ村民委员会依据各户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亩数,计算土地补偿款数额后,将贾ⅹⅹ承包土地的补偿款收归该村委会所有。我处律师作为被告ⅹⅹ村民委员会的代办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了一下代办代理意见原告之母贾ⅹⅹ(没有介入土地补偿款分配的主体资格)。(2)《农村土地承包法》划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续法的划定继续。原告范ⅹⅹ未经由法定程序不能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失去土地造成损失的补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原告范ⅹⅹ没有资格取得土地承包权,无权取得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2008年贾ⅹⅹ去世后,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即她作为一人承包户已实际消亡,涉案土地失去了承包的主体。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将继续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原告作为贾ⅹⅹ的法定继续人,向被告讨要该笔款项未果,故将ⅹⅹ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 ”本案原告之母贾ⅹⅹ无权取得土地补偿款,所以原告之母贾ⅹⅹ无可继续的收益。 2009年土地被征用,村委会确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发生在贾ⅹⅹ去世之后,故贾ⅹⅹ不具备土地补偿款分配的主体资格。综上,原告无权取得该宗土地的补偿款。承包合同已经无法继承履行,土地只能归所在村民委员会所有。且本案涉案土地非林地,故原告也不可能因继续取得该地的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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