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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客户告知人员变动 不料被诉侵犯名誉

时间:2017-12-29  【转载】

信誉度的好坏会对一个人的商业交易、朋友交际产生重大影响,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但并不是所有让人觉得面子难受的行为都是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日前,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离职员工状告老东家的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于2014年9月起在某新材料公司工作,担任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销售经理。2016年9月,新材料公司决定免除其销售经理的职务,并就此向两个客户发送书面联络函,告知王某不再具备相应的职务权限。

几天后,王某起诉至法院,以两份通过微信传输的,载有“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大量违规甚至违法的操作,既损害了新材料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其行为有害于LED产业生态圈”内容的PDF格式联络函及影印件,认为新材料公司发送给客户的联络函上的内容均为虚构事实,损害其名誉,造成其损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向客户单位发函以消除影响。

庭审中,新材料公司不认可联络函影印件的真实性,称其从未向客户以微信方式发送过联络函,其发送的书面联络函只是撤销王某在深圳办事处销售经理职务,没有侵犯王某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联络函与新材料公司自认的联络函的发送形式和内容均不符,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新材料公司以微信方式发送过联络函,也未能提交联络函的原件。而新材料公司自认的联络函中的内容仅撤销王某的职务,并未侵害王某的名誉、造成损害后果。因此王某要求新材料公司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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