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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患者转病房途中身亡医生轻率抉择判赔偿
张秀英发病时已年满76周岁,且已患冠心病八年,其死亡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直接关系,故应减轻被告
。不料,在转移病房的过程中,张秀英溘然泛起恶心、抽搐、意识丧失等症状,随后被立刻送往急诊室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张秀英于当天下战书4时50分死亡事发后,张秀英的家属以为,病院在当时的情况下停氧停药转移病人的行为违反了救治心肌梗塞病人的有关划定和基本常识,停氧停药、轻率转移是造成张秀英死亡的重要因素,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遂在与院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该病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万余元。心肌梗塞患者在病院接受救治,后遵医嘱转移病房,不料期间患者溘然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战书4时,张秀英生命体征平稳,且已有近四个小时没有反应身体不适,病院急诊科医生于是通知其暂停多参数监护、吸氧,搬运至平板车转往该院12楼病房住院治疗。在此之前,张秀英已患有冠心病八年,两天前因冠心病、心衰在该病院内科好转出院,出院时其胸腔仍有少量积液,右髋关节骨折八个月,流动仍受限制,需在他人扶持下行走。同时,病院明确表示对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申请鉴定。事发后,因双方就赔偿题目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死者家属无奈之下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病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诉讼过程中,病院辩称,张秀英的病情急转,是因为在转移过程中其支属改变其体位引发,但对此,病院没能提供有力证据。期间,张秀英一度病情危急,该院急诊室医生告知其家属病人可能泛起心跳呼吸骤停及不可测生命风险,并嘱咐病人应绝对卧床休息,张秀英的家人表示理解,并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后在急诊室诊疗期间,张秀英四次向医生反映上腹部及右肩部痛苦悲伤,且每次症状都在约半小时后缓解。巩义法院审理查明后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四条划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生做出的诊疗意见为:立刻吸氧、监护、扩冠,抗心律变态。急诊当天,张秀英被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律变态、右髋关节骨折。
2013年8月27日,巩义法院审结该案,一审讯决病院对死者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死者家属被判获赔4.9万余元。诉讼过程中,被告某病院明确表示对此不申请鉴定,且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被告病院在该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张秀英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