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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臀部藏针头29年伤及神经获赔8.8万

在唐某仍是15岁的小姑娘时,其因病在被告衡南县某卫生院打针。自此,唐某必需忍受留针头留在体内带来的痛苦悲伤。
。原告及其监护人当时没有做出手术掏出针头的决定,是由于担心手术的巨大风险和不能预见不手术的长期后果,不能据此认定是原告及其监护人主动抛却了对被告某卫生院因所涉医疗损害的全部哀求权。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唐某因二十九年前打针时,医生不慎将针头折断留在其体内,二十九年后针头游走伤及坐骨神经,造成其腿部痛苦悲伤难忍,将病院告上法庭。 2012年7月,唐某去湘雅病院手术治疗,因无床位未果。手术后,其右下肢神经肌电图部门异常,经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珠晖法院经审查以为,被告衡南县某卫生院在1984年为原告唐某打针治疗时针头断离在原告体内,造成原告身体受损的事实。医生打针时不慎将针头折断在原告右臀部位置,该医生当场将臀部切开小面试图掏出折断针头,但没有成功,唐某回家后将这一情况告知其父母,其父母于越日带其到衡南县某中央病院治疗,但因前日切开的伤口发炎严峻,病院告知需消除感染后才能进行手术。待唐某消除感染后再去衡南县某中央病院取针头时,被病院告知,针头已游走至坐骨神经处,不能手术。法院经由审理,终极判决病院承担责任,赔偿唐某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八万八千余元。终极,法院认定被告某卫生院因医疗过失致原告唐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法律划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开始还能委曲忍受,但越来越无法支持。 2012年4月,经衡阳市某病院检查,诊断为右臀金属异物引起,并且因为其腿部存在的严峻痛苦悲伤和麻木感极有可能是断针头已伤及到坐骨神经。唐某父母无奈之下,按医生意见不进行手术,针头便这样留在了唐某的体内。针头留在了体内,但唐某的烦恼却从未远去。原告起诉虽已距受侵害之日超过20年,但当时伤害不显著。 2012年7月23日,唐某在衡阳市某病院住院治疗,检查发现折断的针头已伤及坐骨神经,遂于2012年7月26日为原告手术掏出针头。唐某父母不放心针头留在女儿体内,遂于越日再次找到其初次就医的衡南县某卫生院,卫生院院长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刻匡助其联系了湘雅病院并带唐某前往长沙治疗,从长沙归来后,卫生院院长将湘雅医生的诊断结果告知唐某父母,针头非常接近坐骨神经,手术风险太大,有可能导致瘫痪,该空心针头不掏出也不会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更严峻的伤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的划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显著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实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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