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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制度设立的目的及追偿范围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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