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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宝马车被判刑六个月

时间:2017-09-28  【转载】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依法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中午,苏某(已判刑)因与杨某结怨,便以帮朋友讨债为由向杨某追债,可是杨某不愿意还债,两人便发生口角。随后,苏某叫被告人曾某某负责开车,苏某、曾某某和苏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一起去到某啤酒厂后面的十字路口处,见到杨某等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停放在十字路口边上,于是,安排被告人曾某某在车上等待,苏某和苏某某各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散弹枪,下车后朝杨某等人停放于路边的宝马车射击,造成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左后车窗玻璃被打碎,之后苏某和苏某某就跑回车上,被告人曾某某马上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左后车窗玻璃毁损共价值人民币637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毁坏财物,属共同犯罪,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曾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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