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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洞房之夜女方反悔,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洞房花烛夜,本应是夫妻双方美好生活的开端,但铁山港区兴港镇有对夫妻新婚之夜因为行房问题产生矛盾而一发不可收拾,继而诉讼请求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家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某自然村的欧女士和家住山港区兴港镇富屋村委某自然村的陈先生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12日登记结婚。陈先生依当地风俗给付了欧女士彩礼,2015年1月1日双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晚因为欧女士拒绝行房双方发生争吵,“三朝”过后,欧女士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5年9月,欧女士以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欧女士声称,两人于2014年农历正月经陈先生的姨婆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婚礼当晚,她恰逢生理期,但陈先生却不顾她的感受欲强迫她行房,她坚决不肯,两人因此发生争吵,“三朝”过后,欧女士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两人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陈先生并不认同欧女士的说法,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没有强迫欧女士同房,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欧女士坚持离婚,要求其返还20000元彩礼。
法院认为,原告欧女士与被告陈先生结婚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原告欧女士与被告陈先生自登记结婚后并未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就产生了矛盾,且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欧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先生为与原告欧女士结婚,按当地风俗向原告给付了彩礼,给陈先生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但陈先生没有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根据双方在庭审时所陈述的事实,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酌情支持由原告欧女士返还被告陈先生彩礼10000元和金项链一条。
婚姻是终身大事,应该慎之又慎,一旦确立了夫妻关系,双方都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包容,才能使夫妻感情与日俱增、白头偕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