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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钱未转 闺蜜翻脸上公堂

时间:2017-09-28  【转载】

股权转让钱未转  闺蜜翻脸上公堂


--蒙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股权转让纠纷


“唰唰唰……”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调解室里不断传来点钞机点钞的声音。2017年1月22日下午,在蒙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覃宏伟的多方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调解现场原告潘某与被告欧某均表示同意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签下调解书,被告欧某现场兑付股权转让等费用12万余元。


原告潘某与被告欧某原是闺蜜,2016年7月份两人合股开设一家早教机构,经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原告退出合股,并与被告在协商一致原则下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潘某的50%的股权(总价112050元)全部转让给被告欧某,由欧某独立经营公司。同时协议还约定了欧某向潘某给付这股权价款的时间:第一期5万元在2016年11月1日前付清,剩余款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如2016年12月1日未付清所有款,将于12月1日开始按剩余款的2%按月收取利息。签订协议后,这个早教机构就一直由欧某一个人管理经营,时间过去了两个多月,约定最后还款时间也过去了一个星期,除了月息,潘某并没有收到欧某分文股权价款,虽然中途也曾多次向欧某讨还,但仍然未果,于是决定将其诉之法庭,闺蜜二人对簿公堂。


2017年1月10日,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蒙山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某些条款存在争议,原告潘某不同意调解,坚持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蒙山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经过与被告欧某沟通,了解和解意愿,另外,通过上门走访原告潘某的亲朋好友,动员他们对原告做思想工作,并多次寻访原告,对其耐心劝说,分析调解的利弊。最后,在法官的多方努力下,原告潘某最终同意调解,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始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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