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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四男子用游戏机复制卡套现3万余元获刑
2013年6月下旬,被告人王甲来到江西省德兴市准备用复制卡到游戏室诈骗财物,之后又纠集被告人王乙、钟丙、张丁来到德兴市共同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王乙、钟丙、张丁来到德兴市后由被告人王甲安排食宿。每次诈骗所得,被告人王乙、钟丙、张丁均要上交部分给被告人王甲。
2013年6月24日至6月27日,被告人王甲伙同王乙、钟丙、张丁用特定手段,先后多次在德兴市各游戏室作案,累计诈骗数额计37,1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甲共骗得现金15,000元,被告人王乙和张丁各骗得现金8,000余元,被告人钟丙骗得现金6,100元。被告人王乙、钟丙、张丁均将各自诈骗所得缴纳部分给被告人王甲。案发后被害人宋某等人从被告人王甲、王乙和张丁身上扣押了共计 14,500元,该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宋某,被告人钟丙退出赃款3,500元,也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宋某和石某。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甲继续退赃 19,000元。
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王乙、王甲、张丁被被害人宋某等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钟丙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利用游戏机复制卡,在玩游戏过程中虚套游戏积分,并兑换成现金,共计37,100元,其中个人套取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乙、钟丙、张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被告人王甲提供的游戏机复制卡套取游戏室的现金,其中被告人王乙套取8,000元,被告人张丁套取8,000元,被告人钟丙套取6,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王甲在犯罪中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乙、钟丙、张丁均是在被告人王甲的纠集下才实施犯罪,故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