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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案件的法律依据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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