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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称房给儿子父亲事后反悔被告

小王诉称,2012年9月7日,他的父亲王先生和母亲徐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产归儿子小王所有,暂时归男方负责代管,因小王尚未成年,男方保证于小王成年之后(2013年10月17日)必须过户给小王。

  去年9月7日,徐女士突然接到房产中介职员电话,问询上述房屋是否出售,说有人于当日在其公司做了登记,要出售这套房。小王说,母亲告诉他后,他才得知父亲意欲出售房屋。同年10月17日后,他要求父亲依约将房屋过户至他名下,遭到拒绝,他起诉要求确认父母签署《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部分合法有效,要求父母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他名下。

  王先生不同意小王的诉求,称已经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称儿子与他的感情已经很淡,如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他就什么都没有了。徐女士则同意儿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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