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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

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同一清偿顺序中有权获得同比例的、公平的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相当于使受到清偿的债权人获得了优先清偿的权利,导致其破产财产减少,无疑会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个别清偿很可能导致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为了有效地实施企业破产法的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仍对个别无担保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清偿无效,并对个别债权人受到个别清偿而取得的财产及时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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