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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时间:2017-07-26  【转载】

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有: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法条上解读,两者有着共同点,但区别也很大。


  相同点


  是两者都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侵害,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才实施的。


  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实施的对象不同。直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若是为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


  3、实施的条件不同。实施紧急避险是不得不为之,且要保护的权益必须要大于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否则避险就没有意义。正当防卫没有此要求。实施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是任何人都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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