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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遭遇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支持
时间:2017-07-26 【转载】
申请人王某某(妻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丈夫)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某经常对王某某进行殴打。为了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王某某遂于2016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查明,被申请人韩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30日、2016年4月11日、2016年8月28日三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导致申请人头部外伤、左耳出血,并附有病历、伤势照片及报警证明等证据加以佐证。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王某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渝北法院最终作出裁定向申请人王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王某某。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主体要具备一定资格。除当事人之外,申请人通常还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与当事人存在监护关系、抚养关系、寄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二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满足三种条件方能获支持。一是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要有具体的请求;三是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指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或其他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上述行为足以造成申请人人身、心理或者精神伤害,可以认定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威胁。但须注意的是,生活中正常的吵架斗嘴,或者身体上的轻微推搡等情形要与家庭暴力区分开来,否则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是要善用、慎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为家庭弱势一方提供法律庇护,使免遭家庭暴力伤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构建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要学会善用。但要看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毕竟通过司法程序作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家庭关系,甚至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条难以填平的鸿沟,要做到慎用。
经查明,被申请人韩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30日、2016年4月11日、2016年8月28日三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导致申请人头部外伤、左耳出血,并附有病历、伤势照片及报警证明等证据加以佐证。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王某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渝北法院最终作出裁定向申请人王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王某某。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主体要具备一定资格。除当事人之外,申请人通常还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与当事人存在监护关系、抚养关系、寄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二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满足三种条件方能获支持。一是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要有具体的请求;三是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指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或其他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上述行为足以造成申请人人身、心理或者精神伤害,可以认定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威胁。但须注意的是,生活中正常的吵架斗嘴,或者身体上的轻微推搡等情形要与家庭暴力区分开来,否则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是要善用、慎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为家庭弱势一方提供法律庇护,使免遭家庭暴力伤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构建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要学会善用。但要看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毕竟通过司法程序作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家庭关系,甚至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条难以填平的鸿沟,要做到慎用。
来源:渝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