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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借条写成他人名 想不还钱却不易
前不久,原告张某来到荣昌法院,向办案法官提出撤诉申请,但他的心里却是一肚子苦水。
原告张某与被告贾男系朋友关系,因双方准备合伙做工程,商量由贾男在张某处投资,盈利后按投资比例分红。2014年8月,张某收到了贾男的31万元钱款,这时贾男提出钱是妻子的,借条写成其妻贾女的名字,把借条拿回区给妻子好交代。张某想他们是两口子,写哪个的名字都可以,就按照贾男的要求答应了。
后来双方合伙干的工程没有做成,张某于2015年向贾男归还了24万,剩余7万元张某用自己所有的一辆轿车抵偿给了贾男和另外两个案外人。原告张某说他也忘了将这张借条收回,此时的他并不知道贾男早已在2006年与贾女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6年4月,贾男的前妻贾女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借条偿还31万元的借款,庭审中,张某才知到二人早已离婚,张某先前所还的借款与贾女没有关系,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应当偿还贾男的前妻贾女这31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遂将贾男告上法庭,认为被告贾男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他先前付给贾男的钱款。
被告贾男并不认可张某的说法,认为张某还给他的钱是他之前借给张某的,与他的前妻没有关系。为抗辩原告张某的主张,被告贾男在庭审中举示了与原告张某有资金往来的证据,分别是2014年分三次向原告张某银行转账25万元,另外张某还向贾男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以此证明他收到原告张某的还款是有合法根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经过调解,原告张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有四个方面,即一方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得利无合法根据、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得利有无合法根据。被告贾男向原告张某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钱往来,因此原告想以此证实被告贾男获得的利益无合法根据的证据并不充分,同时仅凭原告陈述将借条的名字错写成被告贾男前妻的说法也无证据证实,因此要定性被告贾男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也是十分困难的。
来源:荣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