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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更材质,经销商三倍赔偿285万

时间:2017-07-26  【转载】

 经销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私自更换产品材质、假冒品牌销售、提供无商标、合格证、检验报告的产品给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郑某、龚某与被告重庆某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洪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洪某(经销商)私自变更材质,属于违约行为,退还原告货款,并进行三倍赔付。

    被告洪某系家居公司租户,经营帝露辛普森整体家居。二原告系夫妻,因装修房屋,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12日、2015年5月10日、2015年6月5日、2015年6月7日,与王某德、王某莲签订《定/销货单》,约定原告定制辛普森家居,材质假一赔十,门木料为美国红橡,假一赔十,所有衣柜背板为香樟木。2015年6月7日后由被告洪某承接王某德、王某莲经营。2015年7月6日,二原告与被告洪某为供货方签订《定/销货单》。

    2015年5月5日,原告郑某在辛普森专卖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2015年6月7日,廖某在报价明细表上签字。该报价明细表和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不一致。原告在安装过程中,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起层、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

    2015年12月11日,原告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涉案家具材质进行检测,发现门框线条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含人造板;衣柜柜体板的基材不是实木,贴皮不是红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屉贴皮不是红橡木皮;护墙板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含胶合板。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是否是马某的助手无证据证明,且二原告并未授权廖某。廖某签字的报价明细表不能代表二原告。被告洪某在履行合同中更换产品的材质、假冒辛普森品牌、提供的产品没有商标、合格证、检验报告,存在欺诈行为。在家庭装修中,材质是保证装修质量的基础,是家庭装修的首选要素。一般情况下,家庭装修的业主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材质进行选择,更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业主已经确定的材质进行更换。

    原告与被告洪某实际履行的《定/销货单》均未加盖被告家居公司的印章,参加商场统一收银的《定/销货单》又未实际履行,被告家居公司收取的货款实为被告洪某行收取。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洪某退还原告郑宣成、龚华群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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