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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仅在借条上签名而未表明身份 不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时间:2017-07-26 【转载】
由于法律常识欠缺、审查疏忽等原因,实践中常常存在借条出具不规范的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近日,彭水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仅在借条签名,但未表明任何身份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6月16日,被告赵某秦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某全借款20万元,赵某全于当日向赵某秦转账支付了20万元借款,赵某秦随即向赵某全出具借条一张。赵某秦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被告张某秀在借条落款日期下签署“妻子张维秀”并捺印,张某秀签名下另签署有“儿子”字样,旁边按有手印一个,对此,原告赵某全称“儿子”系赵某秦的儿子即被告赵某某签署,旁边的手印亦系赵某某按捺。借款后,赵某秦支付了一年利息,后三被告未偿还过借款,赵某全遂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赵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从查明的事实上看,即使借条上的“儿子”及旁边的手印系赵某某签名并捺印,但赵某某亦系在落款日期下面签名捺印,并未表明系“借款人”抑或“保证人”身份,不能推定其系“借款人”或“保证人”,故赵某某至多仅系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判决其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因民间借贷发生频繁,随意性大,普通民众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应当认真审查借款的相关要素是否齐备,以免增添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
2014年6月16日,被告赵某秦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某全借款20万元,赵某全于当日向赵某秦转账支付了20万元借款,赵某秦随即向赵某全出具借条一张。赵某秦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被告张某秀在借条落款日期下签署“妻子张维秀”并捺印,张某秀签名下另签署有“儿子”字样,旁边按有手印一个,对此,原告赵某全称“儿子”系赵某秦的儿子即被告赵某某签署,旁边的手印亦系赵某某按捺。借款后,赵某秦支付了一年利息,后三被告未偿还过借款,赵某全遂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赵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从查明的事实上看,即使借条上的“儿子”及旁边的手印系赵某某签名并捺印,但赵某某亦系在落款日期下面签名捺印,并未表明系“借款人”抑或“保证人”身份,不能推定其系“借款人”或“保证人”,故赵某某至多仅系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判决其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因民间借贷发生频繁,随意性大,普通民众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应当认真审查借款的相关要素是否齐备,以免增添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
来源:彭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