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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泡温泉不慎摔伤 法院判决温泉担责三成
时间:2017-07-26 【转载】
2016年2月13日,冯女士到R公司经营的沙坪坝某温泉消费,在进入木桶洗浴时摔倒受伤。冯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冯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冯女士认为摔倒的原因是木桶浴房内光线昏暗,桶里面盛满水,桶内有台阶,因没有安全提示,导致其未能注意木桶内的台阶情况而踩滑摔伤。冯女士请求法院判决R公司赔偿冯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冯女士在进入温泉木桶泡浴时,一只脚先进入木桶,踩到木桶内的台阶上,随后另一脚进入木桶时未踩到台阶上,身体重心失衡,导致摔伤。结合当时的季节、天气等因素对光线的影响,可以认定事发时浴房内光线偏暗,而R公司对于木桶内有台阶的情况未予提示,对此具有一定过错。但木桶的实际高度从外部看可以清楚知道,而桶内台阶处于桶高约一半处,第一只脚踏进去踩在台阶上,只要加以合理注意,采用第二只脚试探着进入木桶的方式显然更为适宜,冯女士一下进入并踏空导致摔伤,对此亦有过错。二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R公司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冯女士自行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冯女士在进入温泉木桶泡浴时,一只脚先进入木桶,踩到木桶内的台阶上,随后另一脚进入木桶时未踩到台阶上,身体重心失衡,导致摔伤。结合当时的季节、天气等因素对光线的影响,可以认定事发时浴房内光线偏暗,而R公司对于木桶内有台阶的情况未予提示,对此具有一定过错。但木桶的实际高度从外部看可以清楚知道,而桶内台阶处于桶高约一半处,第一只脚踏进去踩在台阶上,只要加以合理注意,采用第二只脚试探着进入木桶的方式显然更为适宜,冯女士一下进入并踏空导致摔伤,对此亦有过错。二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R公司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冯女士自行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
来源:市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