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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决议清算人备案的法律依据

时间:2017-06-30  【转载】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决议清算人备案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合伙企业清算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上述法条里,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为法律所规定,从此意义上看,合伙人约定的条件实际即为法定条件;法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终止的条件,就是当事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体现,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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