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调解不成生是非 冲动致伤触刑法

时间:2017-06-30  【转载】

2014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在阎良某面粉公司门口,王浩驾驶货车排队等候出售粮食时,其货车倒车镜被另一排队售粮的货车撞坏,王浩与该车辆司机发生纠纷。老张出面调解纠纷未果,后与被告人王浩发生言语冲突,老张遂用一个铁皮簸箕打了被告人王浩,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王浩从自己货车上取出的一把铁锤,待被害人老张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东门走出时,用铁锤击打老张腿部致老张倒地,对老张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老张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老张与被告人王浩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浩的家属向被害人老张代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老张对被告人王浩表示谅解。

  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浩两手一直紧紧的抓着座椅,并时不时地回头看旁听席上的家属,显得紧张不安。法庭判决后,王浩向法庭陈述道:“这件事是我错了,我自己脾气很好,之前从来没有打过架,当天不知怎么了,一时被气得昏了头,想着报复一下,也没想会打那么重,伤了人赔了钱不说,还犯了法进了看守所,自己真是太糊涂了!”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