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短婚分居夫妻闹离婚 男方坚持索回彩礼

时间:2017-05-31  【转载】

 因年轻人思想开放、个性张扬,“闪婚闪离”的案件明显增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婚后不久便长期居住在娘家,婚姻存续时间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提出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


丁某与严某都是80后,2012年初,二人经人介绍相知相恋,并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经过两家人沟通,丁某在婚前给付严某彩礼108800元。同年11月二人登记结婚。丁某与严某十分享受二人世界的自由时光,就没着急要孩子。结婚初二人还是很恩爱的,可婚后没多久,就会常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作为家中的独生子女,婚前在自己家里都是说一不二的,哪里受得了半点委屈。二人争吵中各不相让,矛盾越来越大。2013年3月,严某赌气回到娘家居住,同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丁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是一年多过去了,二人夫妻关系并没有任何改善,还是各过个的生活,直到2015年1月,严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丁某觉得二人之间确实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但是要求严某将婚前的彩礼退还给自己。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严某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以及性格脾气不合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严某初次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如今丁某也同意离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院支持严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二人原来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丁某的婚前财产,归丁某所有,房屋内的财产系严某婚前出资购买,属于严某的婚前财产,归严某所有。关于彩礼,严某婚后4个月就回到娘家居住,之后二人也未共同生活,且丁某家的经济条件较困难,故该院酌定由严某返还丁某彩礼48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却没有生活在一起,或者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况下双方又离婚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当然,关于“生活困难”的标准,当事人一方应积极提供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据,以证明其和家庭的真实经济条件,同时法官也会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判。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