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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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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收取二胎保证金 应返还

时间:2017-04-30  【转载】

王强(化名)夫妇于2015年4月迎来了家里的第二个小天使,儿女双全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却因为村委会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而闹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村委会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应予以退回。

  2005年9月14日,王强夫妇有了自己的第一个孩子。2013的1月1日,王强夫妇所在的博兴县某村委会制订了一份《村规民约》,其第七条规定,新婚夫妇领取准生证向村委会交押金1000元,领取二胎准生证的交押金1万元,按时查体,无违反计生条例的,待新生子女落户后押金退回。

  2013年8月19日,村委会向王强夫妇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1万元,并出具收据一份。2013年9月29日,王强夫妻取得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批准生育二胎的证明。2015年4月4日,王强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虽经多次催要,但村委会一直未将二胎生育保证金1万元退还,王强夫妇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博兴法院受理此案后,村委会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应认定被告作出涉案的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问题;被告是否有权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

  法院审理后指出,某村委会制订了《村规民约》,并依该约定向村民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实际上在被告与村民之间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该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关于被告是否有权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

  据此,法院对此案一审后,判决认定村委会向王强夫妇收取1万元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违法,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强二胎生育保证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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