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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网络不正当竞争成知产保护新课题
2012年至今的五年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仅2016年该院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000余件,其中不正当竞争案259件。在这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又占到三分之二。另据统计,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全国此类案件的7%。在“4·26”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海淀区法院法官针对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多、类型新、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全面提炼此类案件的审判难点,对诉讼参与人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提供建议,也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竞争提供有益引导。
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网络平台用户信息
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淘友公司经营的脉脉软件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和新浪微博合作。微梦公司认为,在双方合作期间,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双方终止合作后,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微梦公司起诉要求淘友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100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友公司通过经营脉脉软件,要求用户注册脉脉账号时上传自己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从而非法获取这些联系人与新浪微博中相关用户的对应关系,在脉脉用户未注册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同时显示有这些人新浪微博账户中的职业、教育等信息。双方合作终止后,淘友公司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公司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淘友公司的上述行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作终止仍用他人企业名称网络拍卖
瑞平公司为一家具有AAA资质的拍卖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曾于2012年与搜房公司合作,由瑞平公司为搜房公司在搜房网开展的“搜房拍”房产拍卖活动提供网络拍卖服务支持。双方合作一年期满后没有续约。此后,搜房公司未及时撤回搜房网上的瑞平公司企业名称等信息,仍将搜房公司作为“搜房拍”活动的合作伙伴,在近两年期间共组织房产拍卖400余场次,成交金额超过3.8亿元。瑞平公司认为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搜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三个要件,搜房公司在搜房网中使用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且存在主观过错。特别是搜房公司在“搜房拍”活动的“竞拍规则说明”中明确该活动适用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瑞平公司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同时也向与其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存在与其合作的拍卖行。该行为使得包括竞买人、委托人在内的相关公众误认为瑞平公司是为“搜房拍”活动提供拍卖服务支持的拍卖人。因此,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网贷平台名称
泰康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泰康公司为主营保险业务的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分支机构。2016年3月初,泰康公司发现君安信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网贷平台网站上,发布泰康公司企业名称及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相关信息,仿冒了泰康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君安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君安信公司在没有征得泰康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安心贷网站中对泰康公司33家各地支公司、分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突出使用泰康公司企业名称,使公众误认为君安信公司与泰康公司存在业务合作或特定联系,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司法观察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也逐渐呈现出数量多、类型新、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多数案件还涉及新型商业模式合法性的判断、行业规则的建立等因素,因而行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妥善处理,既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更关乎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竞争提供有益指引。为此,海淀区法院对近五年来审结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调研,全面总结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深度提炼审判难点,为完善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应对之策。
案件事实查明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从主体层面看,当前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从“板块式碰撞”向“网状融合型”迅速转化,使得狭义的同业竞争向跨业竞争变化,尤其是在全网络竞争不断扩张、行业边界逐渐模糊的情形下,竞争边界缺乏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广义竞争关系的界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从行为层面看,原告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可诉诸法律保护、被告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是否有实际损害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事实的判断,都存在难点。
从因果层面看,在网络环境下,造成原告竞争利益受损的因素往往也是综合性和多层面的,甚至包括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是“原因束”之一存在困难。
从责任层面看,最主要的难点在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一方面,法院在此类案件判赔数额方面,基本采用考虑个案因素酌定的方式,导致判赔数额个案差异大,当事人合理预期不明确;另一方面,影响判赔数额的各项因素因其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而存在真实性难以确定的问题。
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难点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的适用。
首先,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类型化条款的适用边界模糊。例如,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商业标识,该认定为虚假宣传,还是仿冒;经营者将他人商品的劣势与自己商品的优势进行不实比较,该认定为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等。
其次,不同类型化条款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重叠情况,最典型的为仿冒与虚假宣传的区别适用。例如,在竞价排名案件中,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有关的文字作为关键词参与竞价排名,在搜索引擎中出现的关键词、搜索结果名称及描述中出现的文字是否仅属于商业标识、构成仿冒他人企业名称,还是因用于宣传而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存在分歧。
第三,安全软件的提示与商业诋毁之间的边界如何把握,经营者产品发布的警告性声明,属于正当权益范围内的行为,还是对其他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
难点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其一,一般条款存在“过度适用”的问题。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因不能被涵盖至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中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甚至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即在一些被告行为实际上可以落入类型化条款予以规制的案件,仍然适用了一般条款来评价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其二,一般条款中的因素在个案中如何标准化、具体化。尤其是在判断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的问题上,虽然已有“非法吸引消费者”“非法妨碍同行业其他公司”“窃取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正当市场产品或服务”等判断标准。但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新颖性,大量案件难以归到上述类别中去,由此导致对竞争行为属性的判断仍然存在难点。例如,在百度诉搜狗关于输入法劫持搜索引擎流量的案件中,即涉及输入法是否提供搜索功能以及输入法的搜索功能以何种形态向用户展现是否已经形成行业惯例、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