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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时间:2017-03-30  【转载】

结合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含意。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察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应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以及相关探望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孩子,自不必说。同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也应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时还应注意的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时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至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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