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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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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整体搬迁职工不同意 离职不能主张赔偿金
时间:2017-03-03 【转载】
单位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整体搬迁车间,同时提供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职工仍拒绝同迁。职工离职,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刘某和张某于2014年8月通过招聘到烟台开发区某新材料公司上班,俩人分在同一车间做操作工。该公司与他们分别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工作地点。2015年7月30日,该公司因扩大生产经营范围,需要将刘某和张某所在的车间整体搬迁至临近的辖区,新车间与该公司相距约10公里。车间搬迁前,该公司通过工会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和张某车间所有职工,并表示为了减少因搬迁对职工的生活影响,公司将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并将工作时间每天缩短半小时。但刘某和张某表示不同意到新地点上班。于是,该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了与刘某和张某的劳动合同,支付了他们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刘某和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分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情形即符合上述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未有不妥。经调解不成,仲裁委最后裁决驳回了刘某和张某的仲裁请求。通讯员 林秀伟 记者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