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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医疗纠纷诉讼获三倍赔偿!这两个案例教你识别欺诈性医疗服务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遭遇欺诈
能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求医疗机构“退一赔三”?
普通医疗服务与
消费型医疗服务的界限
如何划分?
来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医院谎称“三甲医院”
过度治疗被判“退一赔三”
林某因身上长满红疹,借助网络搜索并向某医院咨询,这家医院的网络客服宣称自己是“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院”。林某在3天里接连接受该医院多项治疗,其中包含激光磨削术在内,还多次进行复诊,总共支付了61963元,整个过程都是自己掏钱,没有使用医保,项目都是医院自行定价。同年10月,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这家医院实际上是一级医院,并非三甲医院,它的虚假陈述构成了误导行为,于是作出了行政处罚。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宣称医院有着虚假陈述的情况,还有诱导消费的行为,以及过度治疗等欺诈行径,诉求退还医疗费用并且给予三倍赔偿。
这场诉讼里面,林某提出申请,要对“是不是存在诱导过度医疗”做鉴定。法院呢,邀请了3个皮肤科以及激光医学方面的专家,到现场去进行咨询。专家们的看法全都一样,认为林某的皮损属于轻度过敏性丘疹,用常规的外用药物就能够控制住,不存在激光磨削术的指征;医院针对“炎症”的重复治疗,属于没必要的消费。法院依据这些情况认定,医院在资质、诊断以及疗效这三个方面,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诱导林某去接受没必要的高收费治疗,这构成了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要退还医疗费61963元,支付三倍赔偿金,并且承担鉴定费用。
法院指出
假设处于并非医疗美容类型的医疗纠纷状况下,要是患方呈现出消费者的特性,并且医疗机构契合经营者的特征,那么就医这种行为就归属于消费行为。对于判断接受医疗服务这项行为是不是属于《消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行为而言,最为关键的判断标准是患者所接受的医疗服务是不是属于自主定价并且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行为。
案例二
消费型医疗服务受《消法》约束
口腔医院虚构医生资质被判赔
赵某由于牙齿排列不整齐,前往某家口腔医院咨询隐形矫治相关事宜,该医院入口处的灯箱、官方网站以及公众号打出了“不用整形,即可轻松改变微笑弧线”等广告用语,并且使用展板介绍正畸主任陈某“曾经就职于某家知名口腔医院”“从事该行业20多年”,赵某选择陈某为自己实施隐形矫治,累计支付了2.65万元,治疗结束之后,赵某出现了咬合不适、开口关节疼痛、颞下颌关节紊乱等情况,经过外院诊断需要进行二次正畸以及关节治疗,赵某投诉没有得到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医疗费用、进行三倍赔偿以及支付后续费用共15元。
法院经查明发现一件事,医院所持有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核准的内容仅仅只是“口腔正畸专业诊疗”,其中并没有记载“不用整形”这样的用语;在治疗的期间,陈某的执业地点注册在另外一家门诊部,并没有变更到被告医院;展板所叙述的“知名口腔医院20年经历”和陈某真实的履历并不相符。法院由此认为,医院发布了与审查样件不相符的广告,并且使用了未注册的医生,这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医生具备该院的资质以及丰富的经验,这构成了欺诈;赵某术后出现功能障碍表明合同目的落空,所以医院应该退还费用。口腔医院被法院判决,退还二点六五万元医疗费,还要三倍赔偿七点九五万元,并且赔偿交通、误工、后续治疗费等,其合计为三点五万元。
法院指出
口腔正畸这类旨在改善外观的服务,一般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定价,并非采用政府集体采购的价格,而消费者接受该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全都是自费,并不会用到医保,这种服务属于消费型医疗服务的范畴应当受《消法》管束。
案例三
医美院长虚构“三甲履历”
医院放任不管被判担责
2022年3月,肖某双耳出现下垂情况,故而到某医疗美容医院去进行面诊。该医院着重推荐了“技术院长”王某,而且王某在多个社交平台的个人账号上自称是“公立三甲整形外科15年的副主任医师”,还承诺“每一台拉皮手术都会全程进行录像、拍照,以此确保零风险”,并发布了大量术后对比照片。肖某支付了8万元去做耳下提升术。术后过了半年,耳下缘依旧处于松弛状态,和宣传效果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况且院方拒绝提供手术视频。肖某将王某全部网络宣传内容进行公证保全下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退还8万元 ,要求三倍赔偿24万元 ,还请求让对方承担公证费 。
法院经过查明,王某的执业经历主要是在私营门诊部,并且从来都未在公立三甲医院进行连续任职。该医院明明知道医生个人账号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然而却并未加以制止,反倒还把流量转化成了到院患者。肖某接受医疗美容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容貌、提升生活品质,这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医院属于营利法人,其项目是按市场定价,而且没有医保接入,所以双方构成了消费关系。医院放任医生虚构资历、效果,这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医疗服务合同,医院要退还8万元,还要进行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为24万元,另外还要赔偿公证费5180元。
法院指出
该案清晰界定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法律使用界限,与此同时 医疗美容机构不可过度夸大对于医生资质、手术效用、服务流程的宣扬,并且也不能任由医生个人向外进行虚假宣扬东莞松山湖律师,不然医疗机构需向消费者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
案例四
“医院发展史”造假
引人误解构成欺诈
李某,进行了多次重睑手术之后,形态存在不对称情况,内眼角还露红,在2021年8月16日,去了某医美诊所,为此支付了30380元去做相关手术。做完手术之后,出现了睑闭合不全的状况,经过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在诉讼过程当中,李某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诊所在楼梯展板宣称“2010—2012年医院先后接受多家新闻媒体采访”,然而诊所是在2018年才成立的,监管部门认定其没有对“医院”身份作出明确解释,非常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所以责令其改正并且罚款。
人民法院认定,某诊所针对机构发展历程开展了会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知的商业推广活动,并且已经遭受行政处罚,此行为构成了欺诈。李某接受该项服务属于生活消费范畴,该诊所营利性质显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诊所予以退还服务费30380元,按照次要责任比例赔付医疗、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2万元松山湖律师,同时赔偿三倍服务费91140元。
法院指出
涉及案件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其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全都依照市场价格来定价,没有采用政府集体采购的价格标准,李某于该医院所支付的费用全部都是自行承担费用,未曾使用医保支付,所以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
案例五
隐瞒并发症还虚假承诺效果
医美机构被判“退一赔三”
在2019年到2020年期间,有某医疗美容机构以及医师杨某,在自媒体上面发布了“小黄鱼”筋膜瓣填充广告,宣称“一次成型可解决法令纹和下巴后缩问题”,还称“无排异反应、效果持久显著” 。而后,董某就被这个广告给吸引了,在2020年8月的时候前往该机构接受“面部中下2/3提升术+自体筋膜脂肪瓣游离移植填充术+瘢痕切除术”,并且支付了4.5万元 。手术过后,董某出现了双侧鼻唇沟明显隆起情况,经过多次修复却依旧没办法恢复,最终被外院诊断为“移植筋膜过度堆积”。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退还其支付的医疗费,并且要给予三倍赔偿额度,与此同时,还提出索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3万元的赔偿要求。
在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该机构承认了鼻唇沟隆起属于手术并发症,然而术前知情同意书却没有将该风险记载清楚,并且还没能提交广告内容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证据。法院经过认定得出,该机构借助广告夸大了效果,隐瞒了并发症,从而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构成了欺诈行为。董某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外观,所支付的费用全部都是自费,这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退还医疗费4.5万元,给予三倍赔偿13.5万元,赔偿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3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指出
在本案当中,医疗美容机构具备营利性质,董某于该医疗美容机构的所有消费,皆是自费,并未运用医保以及政府集体采购价格,涉案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型医疗服务标点。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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