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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致亲属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能免吗?听听东莞松山湖律师分析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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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8日7时40分左右,王XX跟妻子,还有妻妹张XX(死者)以及妹夫冯XX等亲属,从甘肃老家出发往新疆返程,途中,应感到疲劳的冯XX请求,王XX换驾新号小型越野客车。由于长途奔波而疲劳,在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2720公里725米处时,王xx驾驶车辆撞到了连霍高速路肩护栏,致使张XX当场死亡、杨xx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王XX马上报警并等候处理,如实交代了事实。王XX身为有着3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不存在刑事行政违法方面的记录,积极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总计101万元,其中包含保险赔付的51万元、个人拿出的45万元以及5万元的补偿款,获得了死者全体亲属的谅解东莞松山湖律师,并且村党支部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其日常表现是良好的。
二、诉争焦点
核心争议存在于控辩双方之间,具体情况是,王 XX 由于疲劳驾驶致使亲属死亡,其行为已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此情况,控方觉得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辩方进行了这样的主张,即本案属于亲属间出现的意外状况,王 XX 具备自首、是初犯且偶犯、进行了全额赔偿并获得谅解、社会表现十分优良等多种法定以及酌定的从宽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的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相应刑罚,应当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词正文
尊敬的瓜州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经由王XX委托,新疆晴致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指定本人担当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此一案件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多次与王XX见面、再次勘查事故现场、整理全部卷宗,依据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检察机关对王XX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这个案子属于亲属之间所导致的过失犯罪情况,其社会危害程度明显比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要低不少,具有提供从宽处理的天然基础条件。
这个案件最为关键的特殊之处在于“亲属间犯罪”,王XX和死者张XX是姻亲关系,两户人家常年以来都相处得非常融洽、彼此之间互相给予帮助,这次一同出行是在春节团聚之后的返程,两家人一路上的费用是共同承担的,他们的目的都是去看望远在甘肃的老人,两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方面的冲突或者矛盾。事故会发生,是源于王XX应亲属冯XX的请求而进行临时换驾之后出现的疲劳驾驶情况,这属于交通意外,是王XX的过失行为,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恶意。
从危害产生的后果方面来看,此次事故仅仅致使1名亲属失去了生命,还有1人受到了程度较轻的伤害,并未涉及到其他的车辆或者行人,也没有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广泛的威胁。跟酒驾、毒驾以及超速50%以上等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从而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较而言,在本案当中王XX的过错程度、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都明显更低。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王XX内心的自责与愧疚已然对他形成了强烈的心理惩戒,他主动进行赔偿、积极修复亲属关系的这些行为,进一步使得案件的负面社会影响有所降低,并不符合“需要借助刑罚惩戒来达成社会预防”的这种情形。
其二,王XX拥有完备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具备减轻情节,这契合了“能够免除刑罚”的该项法律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王XX此举,已然符合多项法定的可从宽处理的要件,:
其一,王XX构建成自首情形。依据瓜州县公安局所提供的到案经过以及首次讯问笔录能够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5年1月8日7点钟40分,王XX在7时43分即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于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不存在抗拒抓捕这项行为。在到案之后,他诚恳坦白地叙述了“换驾原因、事故过程、自身疲劳驾驶过错”等全部关于案件的事实情况,没有出现翻供或者隐瞒情节,这完全是契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那些自首的犯罪分子而言,能够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要是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况,就可以免除处罚,存在这样的规定 。
情况二,王XX属于首次犯罪、偶然犯罪,不存在前科劣迹情况。经过公安机关核查,王XX之前不存在任何刑事、行政违法方面的记录,其驾驶证状态处于正常状态,以往不存在任何严重违规的交通行为。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针对首次犯罪、偶然犯罪的情况,能够酌情进行从轻处罚,结合当前案件的犯罪情节,此情节完全可以成为予以从宽处理的关键依据。
三、王XX具备的酌定从宽情节,既充分又扎实,完全能够印证其“犯罪情节轻微,不用判处刑罚”的相关情况,。
(一)全额赔偿并取得全体亲属谅解,彻底化解亲属间矛盾
事故发生过后,王XX深切地意识到自己本身所犯的过错,积极地跟死者的家属就赔偿相关事宜展开沟通。在2025年2月23日,其与死者的配偶冯XX、孩子、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所有亲属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谅解协议》,这是第一次签订。在2025年2月26日,王XX再次跟死者配偶冯XX、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等全体亲属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谅解协议》,约定下来的赔偿总额是101万元。其中呢,保险理赔的51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成了,王XX个人筹集了45万元,这45万元里面包含向亲友借的15万元,在2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冯XX的账户,另外补偿的5万元精神损害以及丧葬开支也是当场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的,这些都有银行流水、收款收据作为证据。死者那所有亲属所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清楚载明,“王XX是亲属,事故属于意外,他已经真心实意悔罪况且全额赔偿了,我们自愿谅解他,请求司法机关对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愿意因为刑事处罚致使两家人完全反目”。另外,辩护人提交了家属签署谅解书时的照片、视频,这是经过家属同意的,证明谅解是其自愿作出的,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情况。这种“全额赔偿以及全体亲属谅解”的情形,已经完全化解了案件引发的亲属矛盾,不需要借助刑罚再去修复社会关系。
(二)王XX在社会当中的表现是不错的有着很好状况的,不存在再次进行犯罪的风险,是契合“少捕慎诉”这种政策导向的情况的 。
王 XX 是有着 30 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他于 1993 年入党,此后一直严格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长期踊跃参与村集体事务,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里带头清理垃圾、维持设施,在村上能起到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物质援助,对于生产劳作遇困难的村民,王 XX 免费提供村民生产工具及器械,深受村民敬爱,积极投身党的政策理论学习,提升自身的理论素养,热爱党员身份,发挥党员作用,多次获评“优秀共产党员” 。案件发生之后,位于新疆乌苏市的西大沟镇查干拜兴东村村党支部,开具了一份《现实表现证明》,用以证实,这个人“在平时的表现很不错,受到邻里的评价高,对于集体具备强烈的责任感”。
四、类案裁判规则与最高检司法政策均支持对王XX作酌定不起诉
(一)类案参考明确指引本案从宽处理方向
辩护人对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诉类案进行了检索、整理,一共有8起,其中有3起和本案极为相似,是高度相似的那种:
2017年,在甘肃省陇西县,发生了毛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中,有公职人员,其处于醉驾状态,最终导致他人死亡。不过呢松山湖律师,因该公职人员具有自首行为,同时进行了赔偿,并且获得了亲属的谅解,所以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
2023年,在江苏省如东县,发生了康某疲劳驾驶的案件,当时,康某是在送母亲去就医的途中,由于疲劳驾驶,导致母亲死亡,最终,因存在亲属关系以及家庭有着特殊情况,所以被不起诉 。
交通肇事案中的闫某某,在2025年于河南省正阳县发生有关案件,闫某某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谅解,最终被作出不起诉处理。
前面所提到的那些案例,一个个都展现出了这样的案件特征:存在亲属关系,并且积极进行了赔偿,还获得了谅解,同时主观恶性极小 。相应地,司法机关针对这些案例,都做出了从宽处理的决定 。而眼下的这个案件,在案件事实方面,以及情节方面,和前面所提及的那些案例高度契合 。依据参照类案的裁判规则,对王X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完全符合司法统一性的要求 。
(二)本案处理契合最高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
最高检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过失犯罪、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优先去考虑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亲属间犯罪,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案件,能够依法从宽处理,防止机械执法致使家庭破裂,对于“有固定职业、良好社会表现、无再犯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在这个案件当中,王XX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行为,此案件是由于亲属一同出行时意外状况而引发的,他已经具备真诚悔过的表现,进行了全额赔偿并且获得了谅解,而且在社会上的表现是非常优良的,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这完全契合上述政策所提出的要求。针对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做既能够展现出法律所具有的严肃性,又能够彰显出司法当中蕴含的人文关怀,达成政治方面的效果、社会方面的效果以及法律方面的效果的统一。
五、结语
综上所陈,王XX虽被怀疑涉及交通肇事罪,然而此案件属于亲属间过失犯罪情形而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同时拥有自首、作为初犯兼偶犯、进行全额赔偿从而获得全体亲属谅解、社会表现良好等多种法定以及酌定的从宽情节且契合类案裁判规则与最高检司法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检察机关针对王XX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焦国林
四、案件结果
于2025年5月22日这天,瓜州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审查工作,之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其编号为瓜检刑不诉22号,并且认定,被不起诉人王XX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不过犯罪情节属于轻微的那种,具备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这些法定的、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而决定对王XX作不起诉处理。”该决定完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案件办理结束之后,各方给出的反馈呈现出积极态势:王XX在收到决定书以后,向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感激其能够达成情理法三者的统一,还对东莞松山湖的律师精心准备的辩护词表示感谢,并且许下承诺,称未来会投身于交通安全宣传志愿活动当中,凭借自身经历去警醒旁人,同时不间断地帮扶死者家属;死者的配偶冯焕军出具了《感谢信》,说道“东莞松山湖律师的沟通使得两家人的关系得以维持,赔偿以及不起诉的结果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对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觉得“辩护意见逻辑清晰、证据充足,为案件的高效办理给出了重要的参考”。此外,王XX出于对检察院公正且具温度的感激之情,制作了一面写有“春风化雨解心结,铁面仁心护法威”的锦旗,在辩护人陪伴的情况下,将其送到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而此事件被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当作“宽严相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给提及了。
五、东莞松山湖律师后语
本次案件呈现出的成功辩护情形,乃是针对“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做出的极为生动形象便于理解的实践行为,并且还为亲属之间出现的轻微过失引发犯罪之后开展的辩护工作,提供了能够用来借鉴获取经验的路径。核心心得存在三点,其一,精准把控案件特殊性属于关键所在,于本案之中,“亲属关系”这一特性决定了社会危害性以及矛盾化解的特殊性,辩护之时需要跳出“模板化”的思路,从法律、政策以及人情多个维度展开论证;其二,完整的证据链乃是辩护的根基,自首、赔偿、谅解以及社会表现等方面证据的系统收集,使得辩护意见拥有实际依据提供支撑,能够有效地说服司法机关;其三,专业沟通是连接的桥梁,与检察机关进行主动对接,及时对疑问予以回应,这既能展现出辩护的客观性,还为案件能够获得从宽处理去创造有利的条件 。
是刑辩东莞松山湖方位上的律师,不但要对法律条文做到精通,更得去通盘审慎矛盾化解以及社会效果,致使司法裁判既有法理层面的力度,又涵盖人文角度的温度。对于本案的处理最终结果而言,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予以了维护,又对亲属关系实施了修复,切实达成了“三个效果”的统一,还令笔者在认识层面更为深刻地明晰到刑辩东莞松山湖律师于推动司法公正之际产生的责任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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