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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电子票据快速普及,票据纠纷多样复杂,总结常见法律问题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近些年,电子单据迅速推广开来,普遍使用,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推动作用,伴随产生的单据争议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形态丰富和情势繁杂的特点。这篇文章归纳了单据相关诉讼中的普遍法律疑难点,意图为人们提供借鉴。
票据纠纷中的10个常见法律问题
(图源网络 侵删)
持票人只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请求付款的,能否向所有前手要求偿还。
可以追索。解释如下:票据持有人只在票据到期之前申请付款,如果付款人收到申请后一直不回应,那么申请付款的状态会持续整个申请期,产生申请期内的法律后果,付款人在申请期内没有回应,等于表明不付款,形成实质上的拒绝,持票人可以依法向所有前手追讨;如果付款人收到申请后,在票据到期之前拒绝付款,那么拒绝的状态会持续整个申请期,形成申请期内拒绝,持票人同样可以依法向所有前手追讨。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持票人若在票据到期之前申请付款,那么在票据到期之后仍然可以再次申请付款,由此可知,票据到期之后再次申请付款属于持票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线下追索是否有效?
确实如此,具体来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款明确指出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务必借助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这一条款是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但并未规定持票人若未通过线上追索就会失去追索资格,也就是说并未否定持票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线下追索方式的合法性。电子商业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数字化体现,行使追索权时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条款,该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电子商业汇票通过线下途径实施追索,因此线下追索方式是有效的。
3、追索期能否中断?
能够中止,缘由如下:票据的追索时限属于票据法规中的特殊条款,它契合票据的流转特性,意在保障票据法律体系的稳固与井然有序。根据票据追索时限的属性,相关法律解释已清楚表明六个月的追索时限具备可中止的可能性,并非固定不变的时段。票据权利的期限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时效,法律规定的时效结束松山湖律师,债务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会失去赢得官司的资格,但实际的权利仍然保留,而票据权利的期限结束会直接使票据权利消失。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时效需要当事人提出抗辩,而不是法院自行采用,而追索时效则应由法院自行采用。追索时效有别于常规时效,一旦期间中断就必须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标准也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假如追索期限因为诉讼等情形中断,那么中断的情形消失之后,就应该重新计算六个月的时间。
票据纠纷中的10个常见法律问题
追索的金额是否涵盖先前诉讼中的案件受理开支、财产保全的成本、财产保全的保险支出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
不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条款内容,追索的款项涵盖三个部分,分别是拒绝付款的汇票本金,汇票本金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到清偿日之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以及获取拒绝证明和发送通知书的支出费用,在后续追索过程中,被追索人已经偿还的金额不包括先前案件产生的受理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以及申请执行费用。
5、再追索利息如何计算?
以全部清偿数额为计算起点,从清偿时点开始,到再次追偿清偿时点为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核算。在法律操作层面,有时会将后续追偿产生的利息,直接按照
根据汇票票面金额,从它到期或者请求付款的那天开始,到最终全部还清的日期结束,这段时间的利息,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定下的利率来计算
核算,这种核算方式实际上遗漏了部分利息,虽然差额不大,但违背了票据法的要求。
票据权利行使相关争议里,原告有无资格索要资金占用补偿,时间界限该从哪个节点起算?
可以,通常应当以主张权利之时或者案件受理之时作为起算点,具体原因在于票据法没有明确指出持票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时,是否能够同时要求资金占用补偿。票据法中,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条款,旨在保持失权持票者同出票者、承兑者之间的权益均等,避免出票者与承兑者因此不当获利,该请求权从根本性质上讲,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权。这笔款项属于金钱性质,本身就会自然带来利息收益,持票人获得或失去票据收益时,利息也随之增减,所以要求返还的款项中,必须计入相应的利息部分,至于利息从什么时候算起,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是从提出主张权利那天或者法院受理案件那天算起。
持票人若向某个票据责任人主张权利东莞松山湖律师,这种权利能否延伸至其他票据责任人?
同一种票据行为的参与方,若向其中一方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所产生的效果将同样适用于其他参与同种票据行为的各方。
票据纠纷中的10个常见法律问题
解释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该条款明确指出"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仅对引发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产生效力",其核心意图在于区分票据上不同参与方,例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各方,通过此方式来判定票据权利时效,并彰显票据行为的独立特征。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持票人必须同时向票据债务人所有前手追索权利,如果持票人只向其中某个前手背书人主张权利,那么这个主张对其他前手背书人无效,持票人只对单个前手背书人主张权利,没有对更前面的前手背书人主张权利,如果认定更前面的前手背书人因为持票人没有在追索权期限内主张权利就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那么这个前手背书人付款之后,就没有权利再向它的前手背书人行使再追索权利,这与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的规定不一致。
欠债人给债权方提供了商业承兑汇票来处理债务问题,债权方在要求票据付款时被对方拒绝了,那么债权方是否能够根据根本的法律关系去提起诉讼呢?
可以,原因如下:购买方为支付款项向销售方开具承兑票据,此时销售方拥有两种债权,分别是本源债权和票据债权。当双方没有明确表示或表示不清晰时,债权人应当优先行使票据债权,也就是要求票据付款的权利。商业票据的出具仅是一种结算手段,所以当要求票据付款的权利被拒绝,并且债权人拿到了拒绝证明后,债权人就可以决定去行使本源债权。特殊情况:若合同中明确商业票据开具时债权已经消失,那么债权方只能就票据法律层面提起诉讼。
票据追索权争议里,非直接前手的持票人,能否因为其直接后手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申请暂停票据追索权的审理程序?
不可以。原因在于:票据法律关系具备独立特质且不受基础关系影响,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脱离了初始关联,倘若没有证据表明涉案票据在流转环节存在刑事犯罪行为,票据追索权案件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范畴,因此票据追索权案件需要继续审理。
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比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更晚,如果商业承兑汇票遭到拒绝支付,持票人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持票人是否能够要求赔偿期间的损失?
票据纠纷中的10个常见法律问题
可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迟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双方可以商定这段时间的利息,如果没有商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免除付款人补偿期间损失,那么商业承兑被拒绝支付时,收款人(持票人)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能够要求付款人支付从付款到期日到拒绝承兑日之间的利息,或者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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