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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贷款、合同诈骗罪竞合的案例剖析与思考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竞合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融资担保公司的职员,他跟侯某等人商议,用侯某等负责的田地,假扮成租客,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造成联合担保的假象。另外,刘某伪造了某房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作为抵押,并提交了贷款审核报告给所在的融资担保公司。该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会经过商议,决定同意为侯某等人提供借款担保,随后向某农信社递交了担保书。
获得的贷款有刘某、侯某等实际控制使用。
一审判决:刘某、侯某等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审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
重审一审: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意撤销对侯某等的起诉。
重审二审: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某涉及贷款欺诈的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文书编号为(2021)新刑终84号
二、问题提出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职务侵占罪区别及竞合处理。
(一)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形,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金额较大,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二万至二十万元;若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刑罚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至五十万元;若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至五十万元,或没收财产:一是虚构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二是利用伪造的经济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四是借助虚假的产权证明进行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五是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
实施贷款诈骗罪,必须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作为欺诈目标,并对这些机构实施欺骗手段。欺诈行为,并不仅限于四种情形,也包括与之性质相当的其它欺诈方式。
这个情况要留意,所列出的那些行为,并不表明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换句话说,就算有人做了这些行为,也不一定就构成贷款诈骗罪。比如,虽然用了假的合同,但拿到的钱是去搞生产经营,或者用来做过桥,目的是想赚点钱把贷款还上,那就说明没有非法占有的心思。
贷款欺诈行为的目标是银行等金融单位的信贷资产,受害者为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存在以下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执行合同期间,骗取交易相对人财物,金额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罚金;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状况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状况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用虚构机构或者借用他人身份签订合同的;二是用伪造、篡改、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资产凭证做抵押的;三是没有实际履行条件,用先履行小金额合同或者局部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交易相对人继续签订和执行的;四是接受交易相对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抵押财产后失踪的;五是采取其他方式骗取交易相对人财物的。
依照法规,若以非法获取为目的,在签订或执行合同时采取欺诈手段,即构成合同欺诈罪。此类罪与借贷欺诈罪同属专门欺诈类别,但侵害的权益有差异。前者损害的是市场秩序,后者则危及金融体系。以先前案例为例,借贷欺诈罪中受害者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若按合同欺诈罪处理,受害者便为其关联的担保企业。
由此可见,罪名不同,最终的受害对象也不相同。
(三)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等组织的相关人员,凭借工作岗位提供的便利条件,将所在机构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要缴纳罚金;如果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缴纳罚金;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需要缴纳罚金。
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若有前述行为,将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罪名同样需要行为人怀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作为机构的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机构的财物转归自己所有。此罪的主体有明确的限定,必须是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并且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机构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上述的犯罪构成要素松山湖律师,任何一项都不能缺少。
三、关于犯罪竞合时如何处理的思考
一个行为若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便会产生罪数竞合情形。罪数竞合可分为法律条文竞合与想象中竞合两种类型。法律条文竞合实质上属于单一犯罪,而想象中竞合则表现为判决上的一罪。金融从业者借助职务之便,通过欺诈方式将信贷款项据为己有,必然同时构成两个罪名,即贷款欺诈罪与职务侵占罪,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条文竞合。对于法律条文竞合的犯罪行为,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贷款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哪个是特殊条款?职务侵占涉及非法获取单位财产,而贷款诈骗则是通过特殊手段非法获取单位财产,因此,我认为按贷款诈骗罪来处理比较恰当。
先前案例中,重审二审判定职务侵占罪,主要因为刘某对其公司进行了欺诈活动,具体表现为伪造合同、虚构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伪造贷款评估材料,进而让单位提供了担保文件。就这个角度而言,受骗方是其工作的单位。
银行依据融资保证机构提供的保证文书实施了放款行为,其实际并未蒙受损失,此乃该案不按借贷欺诈定罪的根本缘由。
在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应当如何决断呢?
职务侵占罪需要借助职务便利实施,而诈骗手段所体现的职务便利并不显著,或者说获取单位财产与职务便利之间并非直接构成法律冲突。因此必须判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影响程度,或是诈骗行为的影响程度哪个更为突出。
就先前案例而言,刘某意图套取农信社的贷款,不过其实施的行为却阻断了农信社受骗的途径。换个角度从农信社方面分析,他们核查了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书,确认其完全符合要求且真实有效,因此没有产生认知偏差。真正产生错误判断的是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实际是受骗方,在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条重合的情形下,属于想象竞合类型,理应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实施惩处。由于该案件发生时已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日期,因此适用从旧兼从轻的立法精神,职务侵占罪的最大刑期是十年,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要重于职务侵占罪。据此进行审视,似乎按照合同诈骗罪进行认定更为合理。
审判结果认定构成职务侵占行为东莞松山湖律师,不过对于法律适用方面缺乏详尽阐释。这种情况引发了司法界与民众的疑问:既然实施的是欺诈手法,为何最终被判定为职务侵占?
笔者明白,倘若刘某独自完成前述行为,没有他人协助,那么将其按职务侵占罪处理时,反对意见或许不会太多。然而,一旦有他人参与策划,并且刘某并非直接占有单位资产,而是间接导致单位背负债务,那么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便显得值得探讨。
重审二审法院确认刘某为国有担保公司普通职员,依照公司工作安排,其作为公司信贷业务员,须承担为客户申请担保所需资料进行整理、查验,核验贷款缘由,对贷款项目实施实地考察,并最终撰写调查报告的职业义务。刘某凭借其工作便利,清楚知晓该笔贷款的申请人及材料全是伪造的,仍旧撰写了建议为联保贷款提供连带担保的贷前评估意见交给担保机构,又虚构了抵押物证明文件,诱使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导致担保机构对本笔贷款负连带担保责任,最后造成担保机构资金损失,刘某的作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必须以职务侵占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依照此项判定,我们能够明确法院在审核过程中,特别关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具体是指借助贷前评估报告的职权优势。我以为,倘若刘某并未介入早期的骗取信贷行为,而仅仅是凭借审核贷前抵押的职务便利,就不应按合同诈骗罪名进行惩处。然而,核心焦点在于,现有证据所显示的事实表明刘某确实参与了前期的欺诈活动。
既然如此,法院为何还要作出职务侵占罪的结论呢?
根据本人研究,职务上的优势发挥的作用远非捏造的假文件所能比肩。倘若刘某不具备职位上的便利条件,根本无法完成贷前调查报告的撰写,相应地,担保公司也不会出具担保函。这充分说明,职位上的优势才是关键所在,是决定是否定罪的关键点。
我想这才是判决职务侵占罪的核心。
四、结语
此类案件较为罕见,相关研究也十分有限。考虑到法律适用冲突与想象竞合现象的复杂性,笔者根据实际办案情况,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不过,受个人认知所限,所述见解或许存在偏差或错误,但依然期待能引发讨论,若内容有任何不当,恳请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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