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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应接受监督,保障妇女权益及健康服务

时间:2025-10-07 22:4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网络服务与产品运营方需承担监管责任,面向官方及公众公开接受监督,必须以醒目途径公布接受控诉与检举的渠道和程序,迅速响应并处理民众的控诉与检举,同时要协助相关部门依照法规处理侵害女性正当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不准违背女性本意,不得用言辞、书写、图画、身体举动等手段对其施加性侵犯行为。

遭遇性侵的女士向相关机构反映情况、向警方提出指控的,相关机构、警方必须依照法规进行处置,并且用文字形式通知事件的处理结局。

遭遇性侵犯的女性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依据法律要求施害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女性健康服务网络,确保女性获得基础的医疗保健服务,进行妇科常见及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实施筛查和诊断,以此提升女性的整体健康状况。

各级政府需安排符合标准的女性参与无偿的乳腺及宫颈检查,条件允许的区域能够拓宽参与人群,并增设检查类别。

企业需每隔一年为女性员工提供一次妇科检查服务,能够统一组织乳房、宫颈等专项检测;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女性人员,还应进行针对性强的体检项目安排。

推动医院、心理援助机构及其他团体向女性传播身体与精神层面的健康资讯,给予卫生维护和病症预防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必须建立妇女儿童保健单位,推动各层级妇女儿童保健单位实现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松山湖律师,增强对女性健康问题的关注以及常见女性疾病的治疗水平,加强怀孕初期疾病的排查和应对措施,增强对艾滋病、梅毒等重大传染病的母婴阻断效果,减少乙型肝炎在母婴间的传播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需要制定城乡发展蓝图和建设基础工程,要依照相关条款,针对女性特殊状况,科学设置公共厕所、婴儿护理室等公共服务设施。

人流量大的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需要设置男女厕位数量均衡的公共卫生间,同时也要配置相应的母婴护理室等附属设施。

企业需依照女性员工需求,设置女性专用卫生设施、哺乳场所、孕期休憩空间等母婴关爱设施,旨在满足女性在生理保健、哺乳婴儿、照顾幼童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接触少女的机构须设立上岗审查与禁止从业机制,选拔职员时,禁止任用有性侵、虐待、贩卖、施暴等违法在案者,若录用后发现存在此类记录,必须立刻辞退。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教育机构需要确保女性在进入学校、继续深造、获得学位、求职推荐、出国学习、参与科研项目等各项事务中,享有和男性同样的待遇。

学校招收学生时,除了国家规定的个别专业,不能因为性别原因,随意抬高或者间接提高女生的录取门槛,也不得控制女生的录取数量。对于录取女生数量有限制的特殊专业,必须公布这些专业的具体清单,并且依照法律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父母或者法定看护人不可以找任何借口,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女孩子中途退学、离开学校。

适龄女童若因健康原因须推迟入学或暂停学业,其法定监护人需递交请求,经乡镇级政府或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适龄女童无合理借口未能接受教育的,乡镇级别的行政机关或县里教育主管单位应当对相关孩子的家长或法定看护人进行规劝教育,依照法规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纠正错误行为。社区组织需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事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机构需要设立奖励和资助项目,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公益性的资金投入,同时也要为经济困难或身体有障碍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以及贫困女童减免必要的费用,确保这些适龄女童能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举办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创业与就业辅导以及实用技术学习,增强女性的工作本领和创业就业水平,同时要优先支持刚生完孩子重返工作岗位、失去工作、身体有障碍、农村留守等特殊妇女参与。

推动各类集体与团体革新教学方式,增加教育物资供给,针对女性开设文化、艺术、体育、健康卫生等不同类型的学习课程,给予方便的社区教学、网络教学等服务。

企业需要依据现实状况,有步骤地实施针对女性员工的岗位适应、工作过程及职业转换的教育引导和技艺提升计划。女性员工参与学习提升期间,企业不可减少其薪资与福利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需要构建针对女性人才的体系,这个体系要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比如人才培育环节,需要吸纳优秀女性,还要有科学的评估方法,同时也要设立奖励制度,关注女性人才的进步,并且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她们能够顺利发展。

相关政府部门需为女性参与科研、工程、创作、竞技以及其他学术领域创造有利环境;依据国家及省级政策要求,在优秀人才培育计划、荣誉评选、课题立项时,可对达标者适当降低年龄门槛。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须健全工作创业的指导方针与支持手段,为女性工作创业提供均等条件。

各级政府需要完善工作支持体系,通过发放利息补助、设立创业资金支持、安排公益性质职位等方式,对就业方面存在难处的女性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在招聘员工时,除非某些工种或岗位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否则不能因为性别、生育或婚姻情况等理由,拒绝录用女性,也不得提升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录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类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不能违背国家相关准则,刊发有碍女性职业发展的招聘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团体能够围绕维护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事宜进行集体商议,依据法规合理制定工作休息时段,劳动薪资,社会保障,身体检查等福利待遇的规范标准。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拟定平台入驻与退出机制、订单分发方式、收益分成标准、工作时段安排、激励机制以及违约惩处措施等关系到女性从业者权益的制度性规范和平台运算逻辑时,需要顾及女性从业者的生理状况,维护女性从业者的特殊利益,并且广泛征询女性组织代表和女性从业者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六条 雇主必须为女性员工配备满足工作安全、职业健康标准的作业设备、生活条件和必须的劳动安全装备,不可以让女性员工从事法律条例中明确禁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女性在特定生理阶段、怀孕期间、生育期间以及哺乳期间获得特别关照,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可以享有相应的休假和福利。

公司不可以因为女性员工结婚、怀胎、休假生产、哺乳等情形,运用减少工资、不妥当调换岗位等手段,强迫或者间接迫使女性员工离开工作。

女性职员在怀孕期间或哺乳阶段,若觉得现有工作不适合,能够和雇主商议调换职位,或者改进工作环境,减少工作负担。如果和雇主达成共识,也能够实行弹性工时,或者采取其他灵活的工作安排。

有医疗机构出具二级或更高级别证明,表明曾发生多次流产、面临重大孕期风险或存在合并症等情况,可能妨碍正常生育,女性员工申请休假,单位应予同意;若证明存在产后疾病,严重损害母婴健康,女性员工申请休假,单位亦应批准。休假期间,其薪酬不低于原先的八成,且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要求;调整薪资时,不受干扰。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须依照法规,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政策,确保休假者享有应有福利,捍卫劳动者休养生息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确保女性劳动者的薪酬、各类补助、奖励以及各项福利与男性劳动者在相同岗位、同等职级的条件下完全一致。

企业减员之际,从事相同工作类别或属于相同群体的男性和女性职员,在岗位调整方面应获得均等对待。

第四十条 企业需依规缴纳生育保障金,女性员工可按国家相关标准获得生育相关福利。

领取失业保障的女士,其生育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障金承担,并依照国家政策,获得生育保障权益。

已参保基本医保的失业及弹性就业女性,可依照国家与省份的法规,获取有关生育的医疗补偿。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与妇女组织需鼓励并协助新业态女性从业者加入社会保险体系。

倡导保险组织研制女性医疗相关产品,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留守妇女服务网络,提供职业发展咨询,给予心理疏导,保障合法权益,落实生活帮扶,加强亲子教育指导,鼓励她们投身乡村发展,促进家庭和谐进步。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四十三条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以及能够联名注册的动产,女性可以要求在所有权证明文件上写上她的名字;如果觉得上面登记的权利人、财产内容、权利分配等信息有误,她可以依照法律申请更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登记;一旦核实确实存在错误,相关单位就应根据规定依法完成必要的登记程序。

第四十四条 村民自我管理规则、村落行为规范、乡村集体产业组织规章里面不能包含区别对待女性或者损害女性正当权利的条款。

地方政府需对村民自我管理规则、村民共同约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关乎村民权益的其他事项的决议给予引导;对于其中损害女性正当权利的部分,要依照法律要求其修正。

街道管理单位察觉到管辖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规则、社区公约里包含损害女性利益条款的,必须立刻推动进行修正,同时向县级行政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 处理有关村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收益处置、土地流转管理、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以及宅基地安排等问题时,必须征询当地村妇女组织的看法。

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以扣发、延迟、侵占女性理应得到的集体单位的经济回馈、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的补偿与安置款。

任何团体或个人,不能因为女性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或者家庭没有男性成员,就侵害她们在农村集体单位中理应获得的正当权利。

倡导农村女性加入基层自治团体投票,支持她们参与村庄规矩的拟定与修改,以及农村土地分配和转让等关键事务的讨论和决定。

第四十六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需在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中注明,包含享有权利的妇女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信息。

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征用权益合同时,必须明确包含女性受益人,同时清晰注明其具体权利事项。

第四十七条 女子可以和男子一样继承财产。任何团体和个体都不能因为传统习俗或者婚姻情形,取消女子依照法律所获得的继承资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倡导构建互相尊重、融洽友爱、文明健康的家庭氛围,把维护女性权利当作家庭培育的关键任务来落实。

婚姻登记部门需要为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开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任何团体和个体都无权过问女性的婚姻自主权。未成年的女性,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不能替她缔结婚姻契约。

家庭成员或者亲戚不可以通过控制、藏起女性的财物或者重要文件等手段,来阻挠她结束婚姻、重新结婚或者婚后的日子。

第五十条 年迈女性、患病或残疾女性的丈夫、孩子必须承担抚养、照料责任。

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应欺凌、伤害、抛弃、摧残年长女性和患病残障女性。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村居委要成立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综合管理机制,进行婚姻家庭矛盾的风险预防东莞松山湖律师,排查和化解,以及依法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以及婚姻关系依照法律程序终结之后,任何个人都禁止妨碍女性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日常活动,也禁止阻止女性探望未成年子女。

第八章 救济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妇女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损害,人身自由受限,或因疾病、生育、灾害等陷入困境的,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机构,以及有法定救助责任的个人,应迅速施以援手,依照法规给予临时住所或其他必要帮助。

女性若遭遇家庭伤害,或存在家庭伤害的潜在威胁,本人及其法律授权代表、家庭成员等,可根据具体情形,依照国家及省级相关法规,寻求援助和补偿。

遇到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等困境的妇女,若生活陷入窘境,可依照规定申请社会援助;若符合条件,相关机构须依法给予帮助。

法律服务机构与审判单位有责任对符合标准的女性给予法律支持或司法帮助。

倡导社会力量参与资源募集,帮助生活窘迫的妇女获得支持,对失去工作能力又无子女照顾的老妇人提供更周到的关怀。

第五十四条 出现紧急状况时,相关机构或组织须妥善处理妇女与婴儿的权益事宜,确保女性所需卫生材料及母婴专用物资的供应。

第五十五条 女性正当权利遭到损害,若向妇联等女性团体寻求帮助,这些团体有责任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并且具备权利要求并配合调查处理损害女性权利的事件。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妇女组织要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公益服务热线,迅速处理,并转交涉及女性正当权利被损害的控告和检举。

相关机构或组织设立的联系渠道、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必须依照法规接受女性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诉求,迅速进行区分办理,为女性给予意见指引及支持等帮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该运用各种方法,比如制定相关措施、提供财政支持、委托相关事务等,来推动各类团体机构为女性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矛盾处理、家庭教育培训、精神支持等服务,并且要满足她们的特定需求。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需要完善婚姻家庭矛盾预防与解决的相关会议制度,设立信息互通、共同处理的机制,借助当地社会安定管理综合机构、妇女权益维护服务中心等组织,持续进行婚姻家庭矛盾的处理工作。

各级乡镇政府、街道办、村或居委会、公司机构、社会团体等,视情况依法组建婚姻家庭矛盾调解组织。司法部门与妇联可安排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向婚姻登记处、法院、检察院、公安所、社区等设立的调解点,派驻临时调解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必须强化对中小学生进行防性侵安全知识的普及,设计专门的学科课程,增强孩子们,尤其是女孩的自我防范意识,提升应对能力,以此来减少性侵事件的发生。

相关单位必须维护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的个人隐私与信息,给予心理支持、临时照顾、医疗帮助、转学安排、经济援助、维权支持等必要帮助。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必须完善分级分类的帮扶机制,着重加强对生活困难、特别困难以及收入偏低的女性群体的支持,提升救助的强度和覆盖面。

各级政府需要健全多元化养老保障,建立家庭社区机构互相配合、医疗康复服务互相融合的养老保障系统,提升老年女性在生活照护、危机应对、心理支持等方面的服务品质。

第六十一条 如果某个公司损害了女性员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有权与工会组织、妇女组织进行协商谈话,依照法律实施监督,并责令该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

第六十二条 若有行为违背本方法条款,损害女性正当权利,且法律或行政法规已对相关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则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部门及其职员在维护女性权利事务中,若权力使用不当、工作疏忽、营私舞弊的,要依法受到惩处;若是触犯了法律,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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