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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合同诈骗案公开审理 吴某尚某获刑彰显法律威严

时间:2025-10-07 22:4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最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涉案人员吴某因合同诈骗罪名成立,被判处六年监禁,同时需缴纳十万元罚金;涉案人员尚某因合同诈骗罪名及诈骗罪名,经过数罪合并判决,决定执行五年零两个月监禁,并需缴纳十万五千元罚金,该案的判决有力地体现了法律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严肃态度。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底,被告人吴某、尚某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矿区光伏+储能项目”劳务分包工程中,实际工程量约50兆瓦,二人分别招募施工队,并告诉每队工程量约50至100兆瓦,二人分别与22个施工队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协议》,总共对外分包光伏项目1000余兆瓦,收取保证金144.2万元,退赔31.05万元,犯罪金额113.25万元。

被告人尚某用马某施工队的名义,编造了5名施工人员,向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了2.04万元工资;他假借为彭某施工队购买保险的名义,向负责人彭某勒索了0.5万元保险费,但后来发现并没有真正购买保险。被告人吴某在与高某施工队签订合同之前,通过中介人赵某,收取了0.5万元的好处费。

总而言之,被告吴某实施合同诈骗的涉案金额达到113.75万元,被告尚某实施合同诈骗的涉案金额为115.79万元。这些钱款被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以及偿还个人债务和进行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

本机构认定,吴某与尚某怀揣非法攫取之意图,于缔结并执行合约期间,仅承包部分劳务项目,却并无履行合约的实际能力,通过捏造情节,掩盖实情,骗取他人财物,金额极为庞大,其所作所为均已触犯合同诈骗律法。吴某与尚某共同执行犯罪,属于共同作案,二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对等,无需区分主从角色。被告人吴某、尚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下到案,交代了核心罪行,属于自首行为,并且被告人尚某主动认罪,基于此,对两名被告依法从轻处理。

法官提醒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签约之前东莞松山湖律师,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明、过往表现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要轻易相信口头上的保证;签约的时候,要清楚说明彼此的职责范围、违反约定的后果等重要内容,保证合同合乎法规且能生效;执行合同期间,要经常交流信息,一旦察觉问题立刻动手解决,比如商讨对策、收集证明材料等,如果需要就立刻请律师,用正当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存在某些特定情形时,若怀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在合同订立或执行阶段,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可能附加罚金松山湖律师,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刑罚将升级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伴随罚金;倘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可能同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假的票据或者伪造的产权证明作为抵押的;用作废的单据,或者编造的资产凭证做担保的;

合同一方缺乏履行条件,通过先完成小规模协议或仅履行部分条款的方式,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并执行合同;

(四)接到对方提供的货物、款项、预付款或担保资产后便失踪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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