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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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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来谈谈:合同诈骗罪。
一、罪名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罪名概念
合同欺诈行为,是指怀有贪利动机,于缔结或执行契约期间,运用捏造情节或掩盖实情等欺诈伎俩,骗取交易对手方的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显著标准。
概括而言,就是运用欺诈方法,在合同相关步骤中骗取他人财物。比如,张三编造自己经营一家大型工厂,与李四签订原材料供应协议,收取李四的预付款后突然失踪,张三的这种行为或许会触犯合同诈骗罪名。
(二)法律依据
违反《刑法》三百二十四条,若意图非法获取,于合同订立或执行期间,通过欺诈手段攫取对方财物,且金额显著,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附加罚金或单独处以罚金;若金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恶劣情形,刑罚将升至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并科罚金;若金额极为惊人或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假的票据或者伪造的产权证明当作抵押的;用作废的单据或者虚构的资产凭证做担保的;
缺乏履行条件,通过先完成小规模协议或仅履行部分条款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并执行更多协议;
(四)接受对方提供的物品、款项、定金或抵押物之后便失踪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方面
合同欺诈在行为层面上体现为,通过捏造情节或掩盖实情,于缔结合同或执行合同时松山湖律师,骗取交易对手方的财产,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此类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伪造虚假机构或借用他人名号缔结契约:譬如,捏造一个完全不存在的机构名称,或者挪用其他正规机构的身份与对方签订契约,借此骗取信任,骗取钱财。譬如,孙六伪造了某知名公司的印章和授权文书,与李四缔结了合作协定,收取了李四的定金后便消失无踪。
使用伪造的票据或虚构的产权文件作为担保:在签订协议需要担保的情形下,采用伪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货币凭证,或者提交虚假的房产归属证明、土地使用许可证明等所有权文件,使对方产生有可靠担保的错觉,进而安心签署协议并转移物品。甲公司与乙公司商议设备购置事宜时,伪造了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以此作为抵押,从而骗取了乙公司的设备费用。
缺乏履行条件,通过先完成小额协议或部分执行协议的方式,引诱对方签订并执行更多协议:某些欺诈者初期会执行一些小金额协议,使对方产生具备履行能力的错觉,降低对方警觉性,随后签订更高金额的协议,最后骗取大量钱财。例如,丙起初向丁买入价格不高的物品,并且准时结清款项,从而赢得了丁的信赖,接着双方达成了一份金额巨大的物资购买协议,货物到手之后却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接受对方提供的物品、款项、预付款或抵押物之后便失踪:这是一种较为明显的欺诈手段,一旦拿到对方转交的财物,立刻下落不明。譬如,丁和丙达成服装交易协议,收到丙付出的定金后,就停用手机,迁居别处,使丙无法联系到。
以其他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这属于补充性条款,包罗了除前述典型方式之外的其余借助合同实施欺诈的行为方式。例如,在合同文本中埋设圈套,有意促成对方违背约定的情况,进而骗取违约责任承担等。
(二)客体方面
合同诈骗行为损害了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合同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合同实施的监管体系。
在建筑行业,不法分子借助伪造的协议来套取项目资金,施工企业因此无法准时收到款项,进而耽误了工程进展,这种行为也扰乱了建筑领域的公平竞争氛围,并且破坏了国家对建筑产业的管理体系。
(三)主体方面
合同欺诈的执行者涵盖个人与组织机构。凡年满法定承担法律责任年纪、具备承担法律责任条件的个人,皆可能充当此罪的实施者。此外,组织机构同样能够从事合同欺诈活动,所述组织机构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类型。
例如,A企业的管理层一致商议,采用伪造协议的手段,诈取其他公司的货款,以支持其不法的商业行为,这种情形下,A企业便触犯了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四)主观方面
合同欺诈在心理层面体现为明确意图,并且怀有窃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动机。实施者清楚自身行为会导致对方形成错误认知,进而导致对方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财产处置,即便如此仍然主动促成这一情形的出现。
B在和C签署合作协议时,就从未打算遵守约定条款,纯粹是为了骗取C的资金供自己随意使用,B这种明知故犯的心态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依据。假如当事人并非图谋非法占有,即便在合作洽谈和执行环节有些许差错或欺骗举动,也不能视为合同诈骗行为。
三、对该罪名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认定某项活动是否属于合同欺诈罪,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非法据为己有的意图,同时需要诈骗行为达到规定金额以上。实际操作中,部分合同争议或许会出现当事人未能恪守约定、采取虚假行为等情形,倘若该方具备履行契约的意愿,却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实现,或者即便运用了不实手段,其动机并非意图非法获取对方财产,而是为了达成交易等合理目标,那么便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仅是普通的合同争议。
例如,D企业和E企业达成了商品交易协议,D企业在交付物品时,部分物品的性状与协议内容稍有出入,但D企业主动实施补救措施,并且愿意担负应有的违约后果,此类情形一般归类为契约争议,并非契约欺诈。再者,倘若欺诈金额不大,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也不算作犯罪行为。
(二)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合同诈骗罪中的不同点,关键在于行为主体和责任归属方面。
单位犯罪反映了整体决策的意愿,多数时候是高层集体选择执行合同欺诈活动,其非法所得会分配给整个组织。针对此类情形,除了会对单位处以罚金,还会对直接承担领导责任的管理者以及直接参与的人员实施刑事处罚。F公司为了赚取更多收益,公司管理层经过商讨,决定签订不实的购买协议,以此骗取供应方的物品,然后将这些物品出售,所得资金用于企业日常运作,这种行为属于集体犯罪。
个人实施合同欺诈,通常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行为以个人身份进行,后果由个人负责。例如东莞松山湖律师,某人伪造投资项目,与另一个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其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这种情况属于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诈骗罪针对的侵害对象单一,仅涉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而合同诈骗罪所损害的领域更为广泛,不仅触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破坏了国家对于合同行为的监管秩序,其侵害对象构成复杂体系。
我运用欺诈方法获取了J的个人财物,其中不包含合同条款,这属于诈骗行为;而K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时,骗取了L的押金,不仅侵犯了L的财产权益,也扰乱了国家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体系,构成合同欺诈行为。
诈骗手法多种多样,采取编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等途径获取钱财;签订或执行合同时,合同诈骗罪则限定于借助合同这一特定方式实施欺诈行为。
例如,M编造自己生病急需用钱的假话,骗取了N的钱财,这属于诈骗行为;而O在与P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时,捏造自己拥有大型运输车队的情况,骗取了P的运输费用,这就是合同欺诈行为。
诈骗案的实施者仅限于个人;而涉及合同的欺诈行为,其执行者既可以是个人,亦可以是组织机构。
四、立案追诉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以非法获取为意图,于合同缔结或执行期间,诈取交易对手方的财产,若价值达到两万元人民币,则须启动刑事追查程序。
五、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条文,诈骗合同的惩处力度依据涉案金额与行为严重程度划分多个等级,国内各区域因经济水平差异,审判尺度并非完全一致,以甘肃地区为例,甘肃省高级审判机构发布的《关于常见案件审判的参考意见(二)》实施办法(试行)对诈骗合同罪明确了以下规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以合同为名骗取公私钱财,若涉案金额达到两万元这个“数额较大”的门槛,那么在判刑时,刑期起点应定在三个月的拘役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之间
该机构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若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这一“较大数额”标准,则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相关人员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监禁期限内作为刑罚基准进行考量。
依照判决基础,结合欺诈金额等关乎罪行本质的情节,进一步调整惩罚程度,以此明确基本刑罚标准。若出现以下状况,则需相应提升惩罚力度:
(1)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以合同为名诈骗公私财产,若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即20万元,应在三到四年刑期范围内决定起始刑罚;
该机构通过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产,若涉案金额达到百万元标准,则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相关人员,刑罚将在三到四年有期徒刑区间内设定起始点。
个人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介于十六万至二十万之间,单位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介于八十万至一百万之间,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视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起始刑罚幅度: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产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错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以合同方式骗取公私财产,若涉案金额达到200万元这一“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应在十年至十一年刑期区间内,初步确定刑罚的起始点。
单位实施合同欺诈,骗取公私财物,若涉案金额达到五百万元这一“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它直接参与者在刑罚上,应在十年到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区间内划定起始判刑点。
个人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达到160万至200万之间,单位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达到400万至500万之间,并且出现以下状况的,
属于“存在格外恶劣情形”,可在十年到十一年刑期范围内设定刑罚基准,涉及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者财产的,或是导致受害者自尽、精神障碍或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8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出现特定情形时,可以提升基准刑罚度,但不超过二十个百分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已经明确认定的除外。
(1)多次合同诈骗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热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合同诈骗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合同诈骗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的;
(3)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合同诈骗案中既有完成形态又有未完成形态,若以完成形态作为量刑基础,需考虑未完成行为实施程度、损害程度及未能得逞原因等因素,可在基准刑上增加不超过三成;若以未完成形态作为量刑基础,则需考虑完成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可在基准刑上增加不超过四成。
后续内容,我们会继续解读商界人士易触犯的其余违法行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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