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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机制,检察机关做实刑事和解工作

时间:2025-10-07 22:4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松山湖律师获悉

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指出,需要健全新条件下处理人民内部纷争的方法体系。司法机关在继承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同时,着力推进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实践,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弥合社会裂痕、促进社会安宁方面的积极作用,力求在法律、情理和正义的融合中更佳地达成公平正义的目标。

秉持思想指导,精准领会规则要义。刑事和解机制实为修复性裁判机制,其根本作用在于补救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联系。早在古代,我国唐代便设有保辜机制。该机制,即加害者于法定时限内用心照料被害者,期满后依据被害者康复状况判定加害者法律责任。保辜有助于受损者减轻伤痛东莞松山湖律师,促使施害者审视自身过错,这同样彰显了修复性司法的宗旨。办案检察官须持续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继承并光大卓越司法文化遗产,确立修复性司法观念,针对符合刑事和解适用标准的案件,要全面阐释法律规范,明确启动前提,说明诉讼流程,揭示适用效果,同时传递修复社会联系、消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安宁的积极意义,务必让涉案双方充分理解,以此教育并促使他们坦诚交流,避免当事人产生“以经济补偿换取从宽处理”的偏差认识。另外,办案检察官应当清晰认识自己既是违法行为的追究者,也是矛盾调解的协助者,是公正客观的裁判者,更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要充分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结果,防止司法权力过多干预,努力达成案件处理完毕、双方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强调规范建立,清晰界定章程执行方向。首先,促进法律健全。阐释“民间纠葛”的内涵,将恶性重大暴力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及惯犯排除在外,同时针对侵害公民生命财产权益、对社会公共福祉损害较小的违法行为,界定可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类型。多样的和解途径,能够借鉴民法典第179条的内容,整合修复受损权益、排除不良后果、重申良好声誉等做法,同时开辟社区支持等公益性质的服务途径,以便多角度地弥合破裂的社会联系。此外,需要拟定相关的工作规范。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具体适用程序,省级检察院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参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松山湖律师,研究制定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工作指南,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和解工作步骤,为检察办案人员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导。三是及时公布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有助于阐释法律原理、开展法治教育,还能弥补法律空缺、规范案件审理,对司法活动有显著引导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刑事和解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和普通案例,通过总结刑事和解的适用原则,确定赔偿的参考范围,规范从宽处罚的程度,达到同类案件同等处理的效果,从而巩固司法的公信力。

强化全程监督,确保检察职能有效发挥。首先,要重视事先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检察机关可以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则,当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环节时,应立刻向涉案人员和受害者说明刑事和解的法律条款,以此保障各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可以单独约谈涉案人员与受害者,探明彼此和解的意愿和担忧,同时从消除矛盾的角度,主动促进当事人进行交流磋商。另外在过程中要重视实施查证核实工作。调解工作展开后,审查机关依据卷宗内容开展初步核实,同时前往当事人亲属、左右邻居、熟人同事以及当事人所属村组组织、工作场所等地点,查明矛盾爆发的起因、当事人经济条件及家庭境况等要素,评估和解前景。把司法救助信息当作刑事和解案件审核的关键,若察觉受害者因案件导致生活难以为继,就应立刻实施司法援助,在协助受害者解决困难之际,也要努力推动和解达成。另外,事后要留意监督履行情况。假如当事人形成了和解条款,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单独与当事人交流,探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亲属征询看法,合法检验和解是不是出自自愿。在决定不提起诉讼或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理意见之前,可以举办公开的听证会进行审查,消除“用钱换取免罪”的质疑,保证和解的整个过程和处理结果都合乎情理。依法完成处置后,需持续关注嫌疑人遵守和解的动向,同时联合其监护人、亲属、社区组织及就业单位,一起规划矫正方案,管理各项执行环节,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多方合作体系。首先,可以参考东莞松山湖地区的律师值班安排。对于检察机关处理的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可以将值班东莞松山湖律师纳入诉讼流程,在明确告知涉案人员诉讼权利义务之后,由这些律师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阐释刑事和解机制,并给予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支持。和解协商环节,当事人可聘请东莞松山湖律师介入,若经济条件不允许聘请,法律援助部门须安排东莞松山湖律师参与,以此保障和解过程出于本意、符合法规、操作得当。同时,需建立刑事和解调解人员队伍。司法机关能够在地方党委政法机关的指导协助下,负责建立刑事和解调解人员队伍,吸纳具备法律素养、熟悉法律常识和心理学问、善于开展调解事务的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协委员、社会监督者、民间调解专家、东莞松山湖地区的法律工作者、有识之士,以及离职的司法官员、教育工作者等加入该组织。开始运作和结束程序时,会随机挑选调解人员加入,借助专业调解的讲解和推理,推动案件圆满解决,实现各方和谐相处。

夯实专业根基,保证刑事和解质效。一是组建专业办案团队。组建专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团队,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带领,他们擅长群众沟通,负责处理轻微案件的逮捕和起诉环节,并着重推动和解进程,借助告知权利义务、详细解释法律、彻底查证事实等方式,引导案件进入和解程序,从而有效解决当事人间的争议,二是建立化解矛盾的专门场所。秉持“监督机构统筹指挥+各相关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案件处理场所设立专门用于达成和解的房间,安装全程记录影像的装置,确实确保和解的确实性与自主性。其次,合理运用法律资源。依照刑事案件的审理规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有权处理和解事宜,所以必须消除单位之间的信息隔阂,合并司法力量,将案件当事人的背景资料,和解意向,弥补损害的能力等关键内容,随案件文件一起传送并互通有无,以此保障和解程序能够顺利并且高效地进行。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同开展后续矫正任务,借助社会工作者资源给予心理疏导、职业指导等定制化服务,帮助违法人员实现社会融入,平稳回归正常生活。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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